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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东力: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7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 证监会公告〔2019〕
10 号)最新修订指引及鉴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拟发生变更,宁波
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章程修
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在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减速电机、

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运营)。减速电机、减     减速器、风电齿轮箱、车辆齿轮、机车齿轮、

速器、风电齿轮箱、车辆齿轮、机车齿轮、     电机、电气机械及器材、运输机械、通用设

电机、电气机械及器材、运输机械、通用设     备的制造、加工、技术咨询;实业项目投资

备的制造、加工、技术咨询;实业项目投资     及其咨询服务;普通货物的仓储;机械设 备、

及其咨询服务;从事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     五金产品批发、零售;普通货运(在许可证

服务;普通货物的仓储;机械设备、五金产     件有效期限内运营)。自营和代理各类 货物

品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     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活动。)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一进行: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宁波。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东大会审议。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