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7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 证监会公告〔2019〕
10 号)最新修订指引及鉴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拟发生变更,宁波
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章程修
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在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减速电机、
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运营)。减速电机、减 减速器、风电齿轮箱、车辆齿轮、机车齿轮、
速器、风电齿轮箱、车辆齿轮、机车齿轮、 电机、电气机械及器材、运输机械、通用设
电机、电气机械及器材、运输机械、通用设 备的制造、加工、技术咨询;实业项目投资
备的制造、加工、技术咨询;实业项目投资 及其咨询服务;普通货物的仓储;机械设 备、
及其咨询服务;从事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 五金产品批发、零售;普通货运(在许可证
服务;普通货物的仓储;机械设备、五金产 件有效期限内运营)。自营和代理各类 货物
品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 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活动。)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一进行: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宁波。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东大会审议。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