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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东力: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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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
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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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 14:00 在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 1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0,763,62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2.997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8,052,2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411%。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8,815,8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438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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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8,815,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1,700,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8,815,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1,700,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15,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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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1,700,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15,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1,700,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68,815,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1,700,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15,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1,700,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15,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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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1,700,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公司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暨减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00,9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1,700,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关联股东宋济隆先生、许丽萍女士、东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00,9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1,700,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关联股东宋济隆先生、许丽萍女士、东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15,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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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1,700,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15,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1,700,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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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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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董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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