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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东力: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08-17  

						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19-044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东力”)于2018年10月25日
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其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及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
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二: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概述:年富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李文国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且年富供
应链账户被冻结,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授信协议》、《贷款合同》等执行困难。
    详见《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2018)粤03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所
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100,000,000元、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2月19日止的罚息

2,118,584.05元、律师费损失33,333元;
    (二)被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本
金100,000,000元、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2月19日止的罚息2,118,584.05元、2018
年12月20日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100,000,000元为基数,按7.83%
计)及律师费33,3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
可向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4,6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的相关规定,截至2018年末,公司对年富供
应链139,562.49万元银行融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33,100万元。详见公司2018年年
度报告。
   公司对上述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已决定对上述案件提起上诉,且本案的原告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的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因被告单位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

文国等人涉嫌骗取贷款罪和骗取担保的合同诈骗罪,由宁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暂
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切实维护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8)粤03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