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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东力: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9-09-03  

						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19-047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9年9月2日下午
14:30在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1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宋济隆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230,778,723股,占公司总股本699,347,282股的32.9992%,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0,763,623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100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63,795
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
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丁碧春女士、徐俊杰先生二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丁碧春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230,763,624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48,696股。

    2、选举徐俊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230,763,623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48,695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选举纪建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本届监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
    同意230,776,4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
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61,4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9372%;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8%;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对《公司章程》中董事人数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 4 名为独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
立董事。                              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230,776,4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
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61,4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9372%;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8%;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天龙律师、虞中敏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