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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东力: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9-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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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或

“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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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
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14:30 在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 1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2 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2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9 年 9 月 1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230,763,6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970%。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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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1、选举丁碧春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0,763,624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48,696
股。

       2、选举徐俊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30,763,623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48,695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776,42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2,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61,49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2%;反对 2,300 股,占与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8%;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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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776,42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2,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61,49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2%;反对 2,300 股,占与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8%;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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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天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虞中敏




                                                                          2019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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