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宁波东力: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01-23  

						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20-004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东力”)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浙 02 刑初 138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事实和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现己更名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富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 6 号,法定代表
人李文国。
    3、被告单位: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住所地深
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八路 31 号深业泰然大厦 7B01 之一,法定代表人李文国。
    4、被告人:李文国,男,1972 年 10 月 20 日出生,系富裕公司、年富供应链法定
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
拘留,同年 8 月 3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5、被告人:杨战武,男,1974 年 4 月 24 日出生,系年富供应链总裁。因涉嫌犯
合同诈骗罪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3 日被逮捕。现
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6、被告人:刘斌,男,1966 年 6 月 6 日出生,系年富供应链财务总监。因涉嫌犯
合同诈骗罪于 2018 年 7 月 2 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 年 7 月 1 日被宁波市人
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 年 1 月 22 日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波
市看守所。
    7、被害单位: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 1 号,法定代
表人宋济隆。
    (二)案件事实
    被告人李文国先后于 2000 年和 2008 年成立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年富实业”)和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2010 年,李文国收购了被告单位富裕公司,
李文国实际控制上述三家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经过李文国多次股权调整,富裕
公司持有年富实业 100%股份,年富实业持有年富供应链 100%股份。
    年富实业公司成立以来,主要从事供应链业务,被告人李文国担任董事长,负责
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被告人杨战武任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被告人刘斌任财
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事宜;徐莘栋(另案处理)担任副总裁,秦理(另案处理)担任金
融总监、副总裁,张爱民(已殁)担任风控总监,林文胜担任运营总监。上述七人组成
年富实业执行委员会作为该公司决策执行机构。至 2015 年,年富实业因经营不善造成
巨额垫付资金无法收回,形成巨额亏空,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其时,李文国以
其个人信用及其名下财产和由其实际控制的富裕公司为年富实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已达 30 多亿元。为了避免公司资金链断裂及承担银行贷款的担保责任,李文国考虑通
过直接上市融资或并购间接上市的方式解决资金和担保问题。后经被告人李文国决定,
被告人杨战武、刘斌及徐莘栋、秦理等人的具体实施,年富实业通过与由李文国等人
实际控制的在香港的关联公司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林文胜妻子施羊名义注册,注
册资本为 10000 元港币)、远毅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杨战武的亲戚许娟名义持有,注册
资本为 10000 元港币)、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由李文国等人通过香港的中介公司注
册并实际控制,注册资本为 10000 元港币)等进行虚假贸易,将上述巨额亏空转成年富
实业对其关联公司的虚假应收账款,又通过制造对相关客户虚假应收账款等方式虚增
公司业绩,以制造公司实力雄厚、利润丰厚的假象。
    2015 年 12 月,被告人李文国通过钟志辉介绍,与宁波东力董事长宋济隆、董事会
秘书陈晓忠(另案处理)洽谈宁波东力并购年富实业事宜。洽谈过程中,被告人李文国、
杨战武、刘斌及徐莘栋,秦理等人向宁波东力董事长宋济隆夸大经营规模,虚构公司
净资产,并虚假承诺年富实业未来三年可创造 8-9 亿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利润,
骗取宁波东力于当月与其签订交易价格为 20 亿元至 23 亿元的《购买资产意向书》。
之后,宁波东力委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进驻年富实业进行尽
职调查。调查期间,因发现年富实业存在大量资金被大股东李文国占用及其子公司存
在诉讼等方面问题,经并购方、被并购方及中介机构三方合议,决定将年富实业所有
资金,人员、业务等下沉至其全资子公司即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由被告人李文国实
际控制的被告单位富裕公司直接持有年富供应链 100%股份。后为了获取赃款及分配股
份,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与徐莘栋、秦理、张爱民、林文胜等人商量,对年
富供应链进行了多轮股改。截至 2016 年 5 月,富裕公司持有年富供应链 51%股份;李
文国实际控制的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嘉柏”)持有年富供应链 16%
股份,以便获取宁波东力为并购支付的现金;被告人杨战武、刘斌及徐莘栋、秦理、
张爱民、林文胜六名公司高管人员实际控制的九江易维长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
下简称“易维长和”)持有年富供应链 10%股份,以便获取宁波东力为并购支付的一部
分股票;母刚持有年富供应链 3%股份;刘志新以及钟志辉所属亚商集团旗下 4 家公司
等其他个人和单位合计持有年富供应链 20%股份。
    为非法获取高额并购款,年富实业及其下沉后的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成立以被告
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为核心的并购三人小组,负责具体并购事宜。为尽可能提高
公司估值,李文国要求年富供应链相关部门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事先伪造的虚假的
对关联公司的巨额应收账款等财务数据,并继续制造公司与相关客户的虚假业绩。期
间,被告人杨战武及徐莘栋等人指使多人冒充关联公司负责人,向中介机构掩盖前述
巨额应收账款虚假的事实。被告人杨战武及徐莘栋等人又要求客户配合其公司制造、
隐瞒虚假业绩,被告人刘斌主管的财务部门与徐莘栋、秦理配合形成大量虚假财务数
据,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等人提供的虚假财务数据及杨
战武,秦理、徐莘栋等人找来冒充的关联公司负责人的虚假陈述作出了年富供应链按
收益法估值为 21.8 亿元的错误评估报告。2016 年 6 月,宁波东力与年富供应链股改后
的股东富裕公司,九江嘉柏、易维长和,母刚、刘志新等单位和个人签订了《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同时,宁波东力又与富裕公司,九江嘉柏、易维长
和等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补偿协议书》。同年 12 月,双方签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书》,对前述并购协议予以进一步补充确认。
上述协议约定,宁波东力以 21.6 亿元价格收购年富供应链 100%股份,李文国等人承诺
并购完成后继续经营管理年富供应链,并在三年内创造利润合计 9.4 亿元。2017 年 8
月,双方完成本次交易。
    并购完成后,宁波东力取得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 100%股份,被告人李文国实际控
制的九江嘉柏获得 3.456 亿元现金(被告人李文国将其中的 1.15 亿元打入年富供应链,
6000 万元通过陈俊畅打给母刚以每股 8.57 元的价格为其购买宁波东力股份 7001167
股;2000 万元给了其兄弟李文林;5300 万元用于购买惠东县吉隆镇土地;600 万元购
买了富裕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龙华区春华四季园 24 栋二单元 513 室房产:1050 万元分
给被告人杨战武,刘斌和徐莘栋,秦理,张爱民,林文胜六名公司高管人员,其中刘
斌获得 300 万元,其余五人各自获得 150 万元);被告人李文国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
富裕公司获得宁波东力 128541423 股,价值 110160 万元;被告人杨战武、刘斌及徐莘
栋、秦理、张爱民、林文胜合伙的易维长和获得宁波东力股票 25204200 股,价值 21600
万元;母刚获得股份 7561260 股,价值 6480 万元;年富供应链其他股东获得剩余股票
50408399 股,价值 43200 万元。
    根据上述并购协议,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等人在并购完成后继续经营管
理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并履行约定义务。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等人在不具
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隐瞒实际业绩,加大造假行为,虚增公司利润,并要
求相关客户单位配合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骗取宁波东力的信任,同时以公司经营需要
及加快退税进度为由,诱骗宁波东力于 2017 年 10 月对年富供应链增资 2 亿元。
    另查明,因经营不善,年富供应链无力偿还银行贷款。2015 年 12 月,被告人李文
国与杨战武、刘斌及秦理、徐莘栋等人商议将年富供应链的银行贷款担保转移至宁波
东力。截止并购基准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年富供应链的银行贷款总额达 31.82 亿元,
全部由李文国个人信用及名下财产和其实际控制的富裕公司提供担保。后被告人李文
国、杨战武,刘斌及秦理等人以增加业务量、增加利润为由,通过有关银行违规增加
银行授信等方法,骗取宁波东力为年富供应链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为 22.7 亿元。截
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年富供应链的银行贷款总额为 31.77 亿元,其中有 13.57 亿元
贷款担保被转移至宁波东力(其中,招商银行 5 亿元,平安银行 4.41 亿元,广发银行
1.94 亿元,杭州银行 0.98 亿元,兴业银行 1.24 亿元)。李文国个人信用及名下资产和
实际控制公司的担保下降了 18.25 亿元。
    2018 年 5 月,被告人李文国等人再次提出要宁波东力为年富供应链的银行授信提
供担保,后宋济隆发现年富供应链存在财务问题,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向公安机关报
案。当日被告人李文国被宁波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杨战武、刘斌经宁
波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杨战武、刘斌如实供述了主要犯
罪事实。
    二、案件判决结果
    2020 年 1 月 22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19)浙
02 刑初 138 号】,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富裕公司、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
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司诈骗罪。被告
人李文国作为上述两家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战武、刘斌作为被告单
位年富供应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亦均已构成合
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犯罪行为造成被害单位巨额经济损失,
应依法从严惩处,故对被告人李文国不予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杨战武,刘斌有自首情
节及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对被告人杨战武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斌予以减轻处罚。
本案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单位、被告人予以退赔。被害单位诉
讼代理人提出的要求追赃挽损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犯合
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被告单位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
元;
       三、被告人李文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杨战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9 年 6 月 29 日止);
       五、被告人刘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1 月 22 日起至 2028 年 1 月 21 日止);
       六,追缴被告单位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现名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
宁波东力股票 128541423 股及其孳息,九江易维长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名下的宁
波东力股票 25204200 股及其孳息,母刚代持及非法获得宁波东力股票合计 13427970
股及其孳息(上述股票以并购时人民币 8.57 元/股折算价值),返还被害单位宁波东力
股份有限公司。
       七、追缴被告人李文国通过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获得的赃款 (人民币,下
同)3.456 亿元(其中被告单位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分得赃款 1.15 亿元,被告人
杨战武分得 150 万元,被告人刘斌分得 300 万元,秦理、徐莘栋、林文胜、张爱民各
分得 150 万元,均应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八、追缴被告单位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获得的赃款 2 亿元,返还被害单位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九、被害单位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损失未弥补部分,责令被告单位富裕仓储(深
圳)有限公司(现名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李文
国、杨战武、刘斌分别予以退赔。
       上述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尚未获悉被告是否上诉,最终判决、后续执
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确认本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
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浙 02 刑初 138 号】。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