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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 宝 丽: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1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议
案》,基于独立判断之立场,对本次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事项并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交易方之一、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建雄已
提出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且较长时间交易各方意见仍未
达成一致,经多次商谈,重大资产重组已无实质性推进可能,为了切实维护公司
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提请高淳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由何建雄及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公
司相应损失。基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经讨论,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并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
                                    2017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