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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 宝 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18-01-05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17-003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召开,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南京
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董事芮敬功、芮益民回避表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2017年9月份,公司为了统一和整合物流平台和贸易平台,提高公司营业收
入,降低物流费用,创造新的利润来源,成立了控股子公司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科技公司”)。供应链科技公司成立后,经过前
期市场调研与准备后,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运营资金不足。
       为了支持供应链科技公司经营发展,满足其经营业务对流动资金周转需求,
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其提供借款并收取借款资金成本。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
人民币 1 亿元额度内借款,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年费率为 5%,双方签署
《借款协议》。资金成本以实际借款金额和借款天数计算。本次公司为供应链科
技公司提供借款,供应链科技公司其他两名股东不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
且其股东之一南京宝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宝诚合伙”)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财务资助》规定,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事项属于财务资助。
    上述议案需要提请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截至公司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公司不属于以下期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
个月内;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二、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名称: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 29 号
    4、法定代表人:芮益民
    5、注册资本:3000 万元整
    6、成立日期:2017 年 9 月 26 日
    7、经营范围:供应链技术研发与服务;危险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所列事
项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服务、仓
储服务(不含危险品);销售、租赁、维修集装箱;国内货运代理;物流设备、
通讯设备、机械设备、交通工具、食用农产品、皮革制品、纺织品、服装、鞋帽、
箱包、五金建材、橡胶制品、煤炭、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
品)、酒类、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自有设备租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供应链科技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出资占比 75%,
宝诚合伙出资占比 10%,颜庭玉出资占比 15%。
    9、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供应链科技公司
资产总额 2299.60 万元,其中净资产 2226.21 万元,负债 73.39 万元。
三、财务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及其履行义务情况
    1、南京宝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高路 29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宝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发、咨询、转让、
服务等。
    与公司关联关系:宝诚合伙是公司为激励核心员工而成立的创新平台,目前
合伙人暂为 2 个,公司董事、总经理芮益民出资占 99%(后期,会增加一些核
心员工为合伙人)。芮益民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芮敬功为父子关系。宝诚合伙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也为公司关联方。

    2、颜庭玉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址: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扬子四村
     与公司关联关系:颜庭玉系供应链科技公司管理层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关
联关系。
    3、履行义务情况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供应链科技公司其他两名
股东不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供应链科技公司股东中宝诚合伙与颜庭玉不
按同等条件、不按出资比例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原因为:
    供应链科技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达 75%,为公司合并报表单
位;供应链科技公司借款资金是用于日常经营,解决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周转
需求;供应链科技公司对借款资金承担资金成本,借款年费率为 5%;供应链科
技公司其他两个股东资金能力有限。
四、财务资助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防范
    供应链科技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来源于股东出资、银行借款和公司为其提
供的借款。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有利于满足供应链科技公司开展经营业务的资金
需求,促进其发展,实现公司设立供应链科技公司的目的。同时,公司向供应链
科技公司收取借款资金成本,有利于供应链科技公司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公司将加强对供应链科技公司经营业务的管控,控制资金风险。
    本次借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支持其经营发展,
解决其经营业务所需的资金缺口;向其提供借款并收取资金成本,是为了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促使供应链科技公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采取了
必要的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本次借款事项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本
次借款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属于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情况下,支持供应链科技公司开展经营业务并有效满足其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
求;同时,本次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并向其收取资金借款成本,有利于供
应链科技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与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我们同意公司向供应链科技
公司提供人民币 1 亿元额度内借款。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认为:本次公司为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向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
公司提供借款并收取借款资金成本,有利于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加强
资金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行为,同
意该议案。
六、其他事项
    1、至本公告日,公司除对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之外,公司及子公
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不存在其他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金额。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财务资助》规
定,由于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事项属于财务资助,公司承诺在此项提
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
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