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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茵生物: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18-07-02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18-04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
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以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前述股东大会的授权
审议通过《关于明确公司 2018 年配股数量的议案》、《关于出具<关于本次配股不
会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实施其他重大投资的承诺>的议案》 详
细 内 容 见 同 日 刊 登 于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0611 号)
的要求,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
相应的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2018 年 6 月 7 日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90 号)
    (1)监管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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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90 号),深交所发现公司存在如
下情况:
    “2018 年 6 月 5 日,你公司直通披露《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时,
漏选公告类别,未录入相关参数。经我部及时发现并紧急处理后,你公司才补录
参数,完成除权除息,避免了未能除权除息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重大风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
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针对监管函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对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加强业务学习,切实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强化工作责
任,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持续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公司对该事项的直接责任人作出内部警告处分及罚款处
罚,以示警戒。
    2、2018 年 5 月 31 日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82 号)
    (1)监管函内容
    2018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82 号),深交所发现公司存在如
下情况:
    “2018 年 1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2017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 2017
年修正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1.25 亿元至 1.6
亿元。3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实际净利润为 2.05 亿元。你公
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经审计定期报告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
异,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1 条和
第 11.3.3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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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学习,以此为契机加强相关业务培
训,把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向业务部门传达,开展深刻的反省自查,
督促各部门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3、2014 年 9 月 5 日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 117 号)
    (1)监管函内容
    2014 年 9 月 5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 117 号),深交所
发现公司存在如下情况:
    “2014 年 7 月 2 日,你公司以 2,153.42 万元竞得临桂县国土资源局编号为
201418 号的土地使用权,并于 2014 年 8 月 7 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成交金额
占你公司 2013 年底净资产的比例为 10.92%。直至 2014 年 8 月 30 日,你公司才
对外披露上述购买土地使用权事项,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1 条和
第 9.2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
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学习,以此为契机加强相关业务培
训,把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向业务部门传达,开展深刻的反省自查,
督促各部门提高信息披露水平。2014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参与土地使用权竞买的议案》;2014 年 8 月 30 日,公司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
于参与土地使用权竞买的公告》;2014 年 9 月 9 日,公司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
方式召开 2014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参与土地使用权竞买的议
案》。同时,公司对该事项的直接责任人作出内部警告处分及罚款处罚,以示警
戒。
    通过上述整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司存在
的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反思,公司进一步规范了治理结构,提升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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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水平。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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