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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锆业: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9-11-15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第一节       声 明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龙蟒
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东方锆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财务顾问,并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尽职调
查和审慎核查后出具的。

    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权益变动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
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龙蟒佰利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保证本财务顾问出具的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龙蟒佰
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
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
作程序,旨在就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
变动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4、对于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
审计等专业知识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5、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

                                   1
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披露的相关信息。




                                  2
                                                        目         录
第一节     声 明.............................................................................................................. 1
第二节     释 义.............................................................................................................. 4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5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6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的核
    查............................................................................................................................ 6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7
    五、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
    安排........................................................................................................................ 9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9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10
    八、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10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14
    十、对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14
    十一、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核查.................. 16
    十二、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以及该安排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的核查.................................................................................................. 16
    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16
    十四、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17




                                                               3
                              第二节         释 义

    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方锆业
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
                                            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                         指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锆业、上市公司                 指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核集团                           指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龙蟒佰利、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龙蟒佰利与中核集团签订的《关于广东东方
《股份转让协议》                   指
                                            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龙蟒佰利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收购中核集团
                                            持有的深交所上市公司东方锆业 97,210,818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股人民币普通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
                                            15.66%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信息披露准则15号》               指
                                            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1)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
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部分合
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4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申报文件的内
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
并获得通过;

    5、本财务顾问在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
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权益变动方案操作必须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
泄漏与权益变动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6、本财务顾问已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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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权益变动
方式、后续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披露。

    本财务顾问按照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其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为了完善锆产业布局,利用东方锆
业复合氧化锆粉的优势,向下游新兴锆制品领域拓展,建设氧化锆陶瓷手机背板、
研磨微珠、外科植入物用氧化锆陶瓷生产线,进一步提升公司锆产业的核心竞争
力,将有力推动公司锆产业相关战略的实施和拓展。

    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钛产业占比较大,锆产业相关战略的实施和拓
展能有效提升公司资源分配效率,优化营业收入与利润结构,降低公司单一业务
占比较大的风险,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有利
于上市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的
核查

    2019 年 10 月 18 日,龙蟒佰利董事会六届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参与东方锆业 15.66%股权转让的议案》。


                                     6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履行了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冯封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许刚
注册资本           2,032,020,889 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800173472241R
企业类型           上市公司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化工产品
                   (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燃易爆品)的生产、销售;铁肥销
主要经营范围       售;硫酸 60 万吨/年的生产(生产场所:中站区佰利联园
                   区内)、销售(仅限在本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硫
                   酸);氧化钪生产;设备、房产、土地的租赁。(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1998-08-20 至 2055-08-19
通讯地址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联系电话           0391-3126666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法人,
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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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股权
   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龙蟒
   佰利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充分披露其股权控制关系。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从事钛白粉、锆制品和硫酸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龙蟒佰利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092,367.30          2,084,635.38          1,804,856.36

          负债总额                      828,967.11            751,214.73            530,676.6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1,242,289.52          1,288,666.21          1,233,988.01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1,044,058.85          1,025,750.95            413,555.96

          净利润                        232,023.75            258,887.46             45,931.2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8,572.87            250,241.40             44,210.51

        净资产收益率                       17.09%                19.14%                 8.91%

        资产负债率                         39.62%                36.04%                29.40%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持续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正


                                           8
常,具备受让东方锆业股份的经济实力。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诚信状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龙蟒佰利最近 3 年不存在不良诚
信记录。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具备证券市场应有
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经营管理未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资产及人员的经
验及能力。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
义务的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中,除已按要求披露的情况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况。

    五、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
偿安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各方未在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上设定其他权
利,交易各方之间亦不存在收购价款以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每股人民币 8.98 元/股的
价格,受让中核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 97,210,818 股普通股股份;标的股份的转让
价格为人民币 872,953,145.64 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中核集团支付缔约保证金人民币
5,000.00 万元。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中核集团支付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


                                   9
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本次受让的标的股
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信息披露人已承诺,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所需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包括己支付
缔约保证金及尚未支付款项)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
情况,亦不存在利用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声明:

    1、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

    2、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3、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4、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5、暂无对东方锆业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6、暂无对东方锆业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7、暂无其他对东方锆业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八、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
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了保证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一)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10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
提供担保。

    (三)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


                                    11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规范管理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
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和业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五独立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若本公司违反
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的影响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从事钛白粉、锆制品和硫酸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其锆
制品业务与上市公司构成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

    针对该同业竞争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1、在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保证严
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上市公司《公司
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2、在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保证不利

                                   12
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表决权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

    3、在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公平对
待各下属控股企业按照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
争。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所控制企业的主营业
务发展特点整合各企业发展方向,按照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努力解决与上
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整合、业务
托管等方式。

    5、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
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龙蟒佰利与上市公司构成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承
诺的履行将有利于避免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方锆业与龙蟒佰利之间不存在生产经营相关的日常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于未来产生的关联交易,双方将按市场公允价格的定价
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交易。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承诺:

    “1、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将继续规范管理与上市公司
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
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
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不会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

                                    13
股关系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上述承诺的履行将有利于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
联交易情况。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龙蟒佰利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东方锆业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
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东方锆业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
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龙蟒佰利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 5 万元以上
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不存在龙蟒佰利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
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
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龙
蟒佰利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
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对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4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
之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东方锆业
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 6 个
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报告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结果,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
之前 6 个月内,龙蟒佰利技术工程总监朱全芳存在通过证券交易买卖东方锆业股
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与本次交易的关联关系     交易时间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2019-10-28     买入        27000

                                   2019-10-29     卖出        27000

朱全芳    龙蟒佰利技术工程总监     2019-10-29     买入        45900

                                   2019-10-30     卖出        45900

                                   2019-11-6      买入        41800

    朱全芳已出具《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承诺函说明》:“在上述交易期间,买入
东方锆业股票是基于个人对于市场的研判以及股票的市场表现作出的独立判断;
进行该等股票交易时,并不知晓龙蟒佰利筹划收购东方锆业股权事宜。本人从未
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
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
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本人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
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若本人上述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根据自查报告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结果,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
之前 6 个月内,龙蟒佰利董事、总裁范先国配偶存在通过证券交易买卖东方锆业
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5
 姓名     与本次交易的关联关系     交易时间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龙蟒佰利董事、总裁
黄毓虹                            2019-10-29     买入         1000
               范先国配偶

    黄毓虹已出具《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承诺函说明》:“在上述交易期间,买入
东方锆业股票是基于个人对于市场的研判以及股票的市场表现作出的独立判断;
进行该等股票交易时,并不知晓龙蟒佰利筹划收购东方锆业股权事宜。本人从未
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
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
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本人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
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若本人上述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经核查,除前述情形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 6 个月内,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
券交易买卖东方锆业股票的情况。

    十一、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核查

    上市公司东方锆业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十二、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以及该安排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须经有权机构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监管审批通过后方可完成。经
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未对上市公司提出后续计划,暂不涉及收购过渡期间。

    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
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6
    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权益
变动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十四、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信
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不存在不良的诚信记录,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履行相关承
诺的能力,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7
    (本页无正文,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峻灏                        张晓红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宋卫东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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