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惠程: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2-13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
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
织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开展尽职调查、方案论证、审计、评估等工作。公司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
务,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停牌期间按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情况较为复杂,相关的法律、商业、财务尽职调查及相关
工作量较大且目前尚未完成,重组方案尚需进一步协商、论证及完善,公司预计无法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披露
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本次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广大
投资者利益,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2 月 14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原则上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即不超过 2018 年 3 月 19 日。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2 月 14 日开市起继续
停牌,原则上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即不超过 2018 年 3 月
19 日。(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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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
叶陈刚 钟晓林 Key Ke Liu
20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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