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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惠程: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09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深圳惠程              公告编号:2019-003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1月8日 14:3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二层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海啸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共 24 名 , 代 表 股 份 266,248,333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814,139,568 股的 32.70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5 名,持公司股份 196,957,044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4.19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股份 69,291,289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8.511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13 名,代表公司股份 13,823,7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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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3个议案。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 265,140,733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9.5840%,
1,107,60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
投资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140,7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9.5840%;反对
1,10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0.416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1.9877%;反对
1,10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8.012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0%。


    2、以 266,213,033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9.9867%,
35,30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213,0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9.9867%;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0.01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8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9.7446%;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0.255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0%。


    3、以 266,166,533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9.9693%,
81,80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转让产业并购基金全部出资份
额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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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66,166,5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9.9693%;反对
8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0.03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99.4083%;反对
8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0.591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姚以林、李龙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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