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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光电气: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6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智光电气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 LAW FIRM

                               Guangzhou Branch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37 层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37392666       传真:020-3739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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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智光电气”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下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深交所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智光电气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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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智光电气董事会召集,智光电气董事会于2019年4月24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5日下午在会议通知地点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2.智光电气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可在2019年5月14日15:00至2019年5

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9年5月15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和《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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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七)《关于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八)《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薪酬的确认及 2019 年

薪酬方案》;

    (十)《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18 年津贴的确认及 2019 年津贴方案》;

    (十一)《关于公司监事 2018 年薪酬的确认及 2019 年薪酬方案》;

    (十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十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

   (一)智光电气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出席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238,474,1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271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公司持股

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

   (三)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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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的智光电气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代表股份 245,635,952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1.180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

由 2 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智光

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智光电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可在 2019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9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3.在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表决结果出来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

师按照《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经出席智光电气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逐项审议,并获得了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5,566,2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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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7162%;反对 69,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8%;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651,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49%;反 6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5,566,2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2%;反对 69,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8%;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651,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49%;反 6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5,566,2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2%;反对 69,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8%;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651,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49%;反 6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5,566,2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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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7162%;反对 69,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8%;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651,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49%;反 6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5,566,2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2%;反对 69,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8%;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651,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49%;反 6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5,566,2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2%;反对 69,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8%;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651,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49%;反 6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5,184,8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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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1635%;反对 451,1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65%;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应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270,2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224%;反对 45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7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8,864,3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324% ; 反 对 6,771,600 股 , 占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75676%;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949,7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1637%;反对 6,77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83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薪酬的确认
及2019年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5,558,5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49%;反对 73,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00%;
弃权 3,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1%。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64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58%;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97%;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5%。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津贴的确认及2019年津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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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5,558,5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49%;反对 73,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00%;
弃权 3,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1%。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64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58%;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97%;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5%。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18年薪酬的确认及2019年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5,181,1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85%;反对 451,1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65%;
弃权 3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1%。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266,5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979%;反对 45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776%;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45%。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5,562,2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0 %;反对 73,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0 %;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647,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203%;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5,477,25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39 %;反对 155,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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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3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1%。
    本项议案应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562,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604%;反对 15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51%;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4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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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杨   彬




                                                               区炜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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