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田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29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002170 证券简称: 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17-72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2017年1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7 年 12 月 28 日 上 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下午15:00时 —2017年12月28日下午15:00时
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粤兴二道10号公司本部会议室
5、主持人:黄培钊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374,198,877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890,047,497股的42.0426%。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73,79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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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90,047,497股的41.996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07,6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0,047,497股的0.0458%。
其中持股在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45,844,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90,047,497股的5.1508%。
现场会议公司4名董事(董事曹健先生、独立董事何晴女士、独立董事王克先
生、独立董事王晓玲女士请假)、1名监事出席了会议,4名高级管理人员、2名见
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74,198,8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45,844,284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74,198,8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45,844,284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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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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