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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之现场检查报告2018-01-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之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楚
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
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楚江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 恒                    联系电话:0755-25869803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智超                   联系电话:0755-25869000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张 恒、贾智超、柴三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 2017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17 年 12 月 26-27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
                                                             √
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
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
                                                                                  √
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
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

                                         1
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
                                                           √
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
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中小   √
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
进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   √
公司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
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
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
                                                           √
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取得重要进展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
                                                           √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
                                                           √
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
                                                           √
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2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
                                                                     √
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
                                                                     √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
                                                           √
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     √
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
                                                           √
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3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
                                                         √
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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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持续督导之现场检查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 恒                         贾智超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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