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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8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楚江科
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
虎、李梦珵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
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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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下午 3:00 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姜纯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
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6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 467,904,960 】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43.76】%。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10】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71,774,9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1】%。

    据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1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共计【539,679,9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47】%。其
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
同 ) 及 其 代 理 人 共 【 14 】 人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107,940,3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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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因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智能热工装备及特种复合材料产业化
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规模变更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年产 1 万吨高性能锂电池负极材
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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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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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喻荣虎



                                         ______________
                                               李梦珵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