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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关于现金收购鑫海高导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04-24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31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现金收购鑫海高导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进一步落实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楚江新材”)与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江
苏鑫海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高导”或“标的公司”)的战
略合作,促进双方在铜导体材料领域的深层次发展。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电材”)拟以现金方
式购买汤优钢、张小芳、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
有的鑫海高导 57.78%的股权,其中楚江新材拟收购鑫海高导 27.70%
的股权,楚江电材拟收购鑫海高导 30.0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楚江电材将合计持有鑫
海高导 80%的股权。
     2、本次交易采取权益法作价,经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公
司 57.78%股权交易价格为 20,656.00 万元。各交易对方共同承诺鑫
海高导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扣非净利润分
别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5,000 万元、5,500 万元和 6,000 万元。
各交易对方共同承诺分别将本次交易所获对价的 75%全部用于以包括
但不限于以二级市场买入、大宗交易、参与楚江新材定向增发等各种
合法方式购买楚江新材之股票。为保证标的公司业绩的可实现性,各
交易对方同时作出了股份锁定及分批解锁的承诺。
    3、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价款分三次支付,其中:楚江新材以自
有资金方式支付第一阶段股权转让款 9,902.75 万元;第二阶段股权
转让款 5,589.25 万元和第三阶段股权转让款 5,164.00 万元,分别由
楚江电材拟使用募集资金支付,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鑫海高导股权事
项未获股东大会通过,楚江新材承诺将于本次交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审核通过后以自有资金支付的方式完成本次交易。
    4、鉴于鑫海高导为公司参股企业,本公司董事、副总裁、董秘
王刚先生担任鑫海高导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条件,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5、本次交易金额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第二阶段收购事项需提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存在
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1)为进一步落实公司鑫海高导战略合作,促进双方在铜导体
材料领域的深层次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楚江电材拟以现金方式
购买汤优钢、张小芳、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常州海纳”)持有的鑫海高导 57.78%的股权,其中楚江新材
拟收购鑫海高导 27.70%的股权,楚江电材拟收购鑫海高导 30.08%的
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楚江电材将合计持有鑫
海高导 80%的股权。
    根据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鑫海铜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 020112 号),鑫海高导 100%股权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审计)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36,852.00 万元。经
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鑫海高导 100%股权的估值为 36,750.00 万元,
扣除已分配的 2018 年利润 1,000.00 万元后,鑫海高导 100%股权的
估值为 35,750.00 万元,本次 57.78%股权收购价格为 20,656.00 万
元。楚江新材和楚江电材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与交易对方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
    (2)鉴于鑫海高导为公司参股企业,本公司董事、副总裁、董
秘王刚先生担任鑫海高导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上述事项已经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关联董事王刚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
前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条件,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金额在董
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汤优钢,中国籍自然人,男,1972 年 10 月出生,汉族,无
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111919721015****。
    2、张小芳,中国籍自然人,女,1972 年 12 月出生,汉族,无
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111919721227****。
    3、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
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名称: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P1H7167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文彬
      成立日期:2017 年 05 月 19 日
      主要经营场所:常州市钟楼区吾悦国际广场 6 楼 3201 室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主体与上市公司之间均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
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公司与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2118114244298XQ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小芳
      注册资本:11,025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7 年 11 月 02 日
      营业期限:1987 年 11 月 02 日至长期
      住所:丹阳市皇塘镇蒋墅东风北路
      经营范围: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无氧铜杆线、光亮铜杆、铜
线材、合金复合铜线丝、铜束线、铜绞线、超细电子铜丝材、新能源
汽车铜线、光伏线、电线电缆用高性能铜导体的加工(国家禁止投资
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收购前股份比     本次拟收购比   收购后股份比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例(%)          例(%)        例(%)
  1            汤优钢                 67.11          49.86          17.25
  2            张小芳                  1.78           1.32           0.46
          常州海纳企业管理
  3       咨询中心(有限合             8.89           6.60           2.29
                伙)
  4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            22.22              -          49.92
           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楚江高新电材
  5                                     -              -           30.08
              有限公司
           合计                 100.0000           57.78       100.0000
   注:汤优钢先生与张小芳女士系夫妻关系。
      3、标的公司的基本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51,909.74
             负债总额                                          34,662.98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246.76
             营业收入                                         399,650.42
             营业利润                                           4,319.22
              净利润                                            3,819.23

      2018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9]【01690014】号的《审计报告》。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鑫海铜业
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 020112
号):鑫海高导 100%股权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审计)基准
日,经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采用资产法和收益法评估,资
产法评估值为 27,462.04 万元,收益法评估值为 36,852.00 万元。
      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在此基础上,经由交易
各方协商确定鑫海高导 100%股权的估值为 36,750.00 万元,扣除已
分配的 2018 年利润 1,000.00 万元后,鑫海高导 100%股权的估值为
35,750.00 万元,本次收购鑫海高导 57.78%对应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20,656.00 万元。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
    丙方:汤优钢、张小芳、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标的公司: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1、交易方案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楚江电材拟收购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57.78%
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楚江电材合计持有标的公司 80.00%
的股权。
    2、股权转让比例及价格
    根据中水致远出具的《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
江苏鑫海铜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
[2019]第[020112]号)载明的标的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评
估值为 36,852.00 万元。经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标的公司 100%
股权的估值为 36,750.00 万元,扣除已分配的 2018 年利润 1,000.00
万元后,标的公司 57.78%股权交易价格为 20,656.00 万元。
    其中:
    (1)汤优钢转让其持有鑫海高导 49.86%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
币 17,823.19 万元。
    (2)张小芳转让其持有鑫海高导 1.32%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
币 472.12 万元。
    (3)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鑫海
高导 6.6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360.69 万元。
    3、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1)第一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协议经楚江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楚江
新材将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第一阶段股权转让价款 9,902.75 万元。
    丙方应于收到第一阶段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6 个月内,将第一阶
段股权转让价款全部用于购买楚江新材股票,购买方式为包括但不限
于以二级市场买入、大宗交易、参与楚江新材定向增发等各种合法方
式。该阶段股权转让价款不得挪作他用。
    (2)第二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次交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且丙方完成鑫海高
导 57.78%的股权交割手续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楚江电材将以募集
资金支付第二阶段股权转让价款 5,589.25 万元。
    丙方应于收到第二阶段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3 个月内,将第二阶
段股权转让价款用于购买楚江新材股票,购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二
级市场买入、大宗交易、参与楚江新材定向增发等各种合法方式。该
阶段股权转让价款不得挪作他用。
   (3)第三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丙方的购股义务全部完成、对于不能办理股份锁定的股票,依照
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成质押给楚江电材或楚江电材指定的第三方
质押权人的相关手续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楚江电材将以募集
资金支付第三阶段股权转让价款 5,164.00 万元。
    丙方可且仅可将本次交易对价的 75%,即人民币 15,492.00 万元
全部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二级市场买入、大宗交易、参与楚江新材定
向增发等各种合法方式购买楚江新材之股票。丙方承诺本次交易对价
的 75%部分的股权转让价款不得挪作他用。
    若与本协议“第二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第三阶段股权
转让价款的支付”相关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股权
的议案》的议案未经楚江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楚江新材承诺将以
支付自有资金的方式完成本次交易,同时本次交易“第二阶段股权转
让价款的支付”、“第三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中所约定的股权
受让方,均自动变更为楚江新材。
    4、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签署即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以下条件全部满
足之日起生效:
   (1)经股权出让方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2)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3)经楚江电材股东决定审议通过;
   (4)经楚江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
   5、股权交割
    (1)楚江新材应配合丙方,在本次交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审核通过后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照《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向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股权出
质的注销登记申请。丙方需于股权出质注销手续办理完成后 10 个工
作日内,办理完成将楚江新材、楚江电材方记载于股东名册、向行政
主管机关提交修改后的鑫海高导章程等的股权交割手续。并向鑫海高
导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本次交
易的股权交割手续。
    (2)若本次交易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楚江新
材应配合乙丙双方,在本次交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相关审
核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鑫海高导 27.70%股权的交割手续。
    (二)《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业绩承诺及补偿
   (1)业绩承诺期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业绩承诺期内,楚江新材将指定具备证券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
对标的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业绩承诺期满
后,如标的公司未完成本协议所规定的业绩承诺,则丙方承诺依照本
协议相关规定进行业绩补偿。
   (2)业绩承诺方
   汤优钢、张小芳、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本
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
   (3)业绩承诺
   丙方向甲乙双方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鑫海高导 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净利润应至少达到以下指标:
   2019 年度承诺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4,000.00 万元;2020 年度承
诺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2021 年度承诺净利润不低于
人民币 5,500.00 万元,2022 年度承诺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6,000.00
万元。
   本条所述“年度承诺净利润”是指鑫海高导在业绩承诺期内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最终完成的、经楚
江新材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4)业绩补偿金额
   1)业绩承诺期内若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
于当年承诺数的 90%,则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承诺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当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业绩承
诺期内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价格。
   2)业绩承诺期四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
于累计承诺数的 100%,则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承诺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和-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之和)÷业绩承诺期内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之和×本次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本条所述“净利润”是指鑫海高导在业绩承诺期内最终实际完
成的经楚江新材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业绩补偿方式
   1)丙方承诺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现金不足以补偿的,
差额部分以业绩补偿义务人持有的楚江新材股份进行补偿。
   2)股份补偿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现金已补偿金额)
÷购股平均价格(如果前述当期现金补偿数额小于或等于零(0)时,
取值为零(0))
   如楚江新材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事项,则将对购股平均价格作相应调整。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楚江新材向需履行补偿义务的各业绩承诺
方以人民币 1.00 元总价回购。
   当丙方其中一方无法履行现金补偿或者股份补偿义务时,则另外
各方应无条件承担现金补偿或者股份补偿义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6)应收账款回收及补偿
   1)交易对方对鑫海高导截止业绩承诺期满(2022 年 12 月 31 日)
时点的应收账款净额承担回收义务。
   2)若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仍有未回收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应
收账款净额的部分,则交易对方先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不
足的,不足的部分以股份进行补偿。股份补偿数量计算方式如下: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收账款净额未回收部分—现金已补偿金额)
÷购股平均价格
   3)交易对方之间的补偿义务按本次交易前的持股比例分担,且
相互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资产减值及补偿
    1)业绩承诺期满,应对鑫海高导账面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如鑫海高导账面固定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股平均
价格+已补偿现金),则交易对方应当另行补偿,补偿方式为:先以
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不足的,不足的部分以股份进行补偿。
   2)关于资产减值的股份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固定资产期末减值补偿金额=固定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
总数×购股平均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应补偿股份数量=(固定资产期末减值额-现金已补偿金额)÷
购股平均价格
   3)交易对方之间的补偿义务按本次交易前的持股比例分担,且
相互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存货减值及补偿
    1)业绩承诺期满,应对鑫海高导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如鑫海高
导存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股平均价格+已补偿现金),
则交易对方应当另行补偿,补偿方式为:先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现
金补偿不足的,不足的部分以股份进行补偿。
   2)关于存货的股份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存货期末减值补偿金额=存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
股平均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应补偿股份数量=(存货期末减值额-现金已补偿金额)÷购股
平均价格
   3)交易对方之间的补偿义务按本次交易前的持股比例分担,且
相互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减值测试及补偿
   (1)业绩承诺期的每年年末,楚江电材将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
测试,如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股票平均价
格+已补偿现金),则期末减值业绩补偿义务人丙方,优先以现金进
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股份补偿。
   (2)期末减值额补偿金额=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
总数×购股平均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1)丙方先以现金对期末减值额进行补偿;
    2)以现金不足以补偿的,以丙方获取的楚江新材股份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股份数量如下:
    期末减值额补偿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补偿金额/购股平均价格
-期末减值额现金补偿金额/购股平均价格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楚江新材向丙方均以 1 元总价回购。
    3)交易对方之间的补偿义务按本次交易前的持股比例分担,且
相互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股份锁定
    (1)为保证标的公司业绩的可实现性,丙方承诺将其所购买的
楚江新材之股票以合法方式办理股份锁定。丙方持有的楚江新材股份
锁定及解锁方式具体如下:
    1)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
日起满 12 个月且完成 2019 年承诺净利润数的 90%后,丙方各自可解
禁股份比例为 2019 年净利润实现数÷2019 年承诺净利润数×20%,
且可解禁比例不超过 20%;
    2)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
日起满 24 个月且完成 2019-2020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 90%后,丙
方 各 自 可 解 禁 股 份 比 例 为 2019-2020 年 累 计 实 现 净 利 润 数
÷2019-2020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20%,且可解禁比例不超过 40%;
    3)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
日起满 36 个月且完成 2019-2021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 90%后,丙
方 各 自 可 解 禁 股 份 比 例 为 2019-2021 年 累 计 实 现 净 利 润 数
÷2019-2021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20%,且可解禁比例不超过 60%;
    4)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
日起满 48 个月且完成 2019-2022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 100%后,丙
方 各 自 可 解 禁 股 份 比 例 为 2019-2022 年 累 计 实 现 净 利 润 数
÷2019-2022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20%,且可解禁比例不超过 80%;
   5)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
日起满 60 个月后,鑫海高导截至 2022 年末的应收账款净额全部收回
或者丙方就未收回应收账款承担补偿义务且丙方就鑫海高导截至
2022 年末的固定资产、存货及其他资产减值承担补偿义务后,则当
年累计可解禁股份比例为 100%。
   (2)对于不能锁定的股份,丙方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将其
所持楚江新材之股票质押给楚江电材或楚江电材指定的第三方质押
权人。除此之外,丙方不得将其持有的楚江新材之股票办理任何其他
质押手续。
   (3)若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
符,各方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激励机制
   (1)超额业绩奖励
   若标的公司超额完成本协议中作出的业绩承诺,楚江新材将给予
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层予以超额业绩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上市公
司对管理层激励的有关办法执行。
   (2)股权激励
   楚江新材承诺将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股权激励政策的监管要
求,结合股票市场的变化,按上市公司的统一标准,将标的公司仍然
在职的高管及核心管理层纳入股权激励的范围。
   (3)现金分红
   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在提取盈余公积后(按照净利润的 10%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 5%-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
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不再提取),应按以下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按每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30%的标准进行现金分
红,标的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标的公
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业绩承诺期满后,标的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将根据考核业绩目标
完成情况以及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4)同比例增资
   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按
照本次交易完成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同比例增资。
   5、公司治理
    (1)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重新选
举董事会。楚江新材决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董事人选,董事长为
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标的公司董事会应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决定标的公司高管人选的聘任。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2)标的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楚江新材与
丙方各提名 1 名监事人选。标的公司监事会主席应由楚江新材提名的
人选担任。
    (3)本次交易完成后,鑫海高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楚江新材
相关制度执行。鑫海高导的财务负责人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由标的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并聘任。
    6、战略合作
    为共同促进铜导体产业的整合与发展,协议各方经协商后一致同
意,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拟共同出资设立导体新材料公司(以下简称
“新公司”)。新公司的注册资本拟为 10,000.00 万元(具体以工商
登记为准)。丙方承诺拟共同持有新公司不低于 20%的股权,具体持
股比例由丙方自行协商决定。新公司的公司机构的设立及人选的选任
等事项,参照本协议公司治理条款规定执行。
    有关新公司的设立的具体事项,需待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7、任职期限、竞业禁止承诺
    (1)任职期限承诺
    汤优钢、张小芳、林家弘系标的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及关键人员,
为保证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顺利实现和长远发展,上述关键人员对各
自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间出具如下承诺与保证。
    自标的公司股权交割完成之日起,标的公司关键人员仍需在标的
公司至少任职 72 个月,如违约,则按如下规则在违约之日起 10 日内
向楚江新材支付赔偿金:
    1)自股权交割日起不满 12 个月离职的,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实
际享有对价的 10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以本协议约定取得
楚江新材的股份,由楚江新材以 1 元回购,股份不足的差额部分以现
金方式赔偿楚江新材,应赔偿现金的金额=交易中实际享有对价的
100%-已支付(回购)股份数量*购股平均价格;
    2)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 12 个月不满 24 个月离职的,应将其于
本次交易中实际享有对价的 8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以本协
议约定取得的楚江新材之股份,由楚江新材以 1 元回购,股份不足的
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赔偿楚江新材,应赔偿现金的金额=交易中实际
享有对价的 80%-已支付(回购)股份数量*购股平均价格;
    3)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 24 个月不满 36 个月离职的,应将其于
本次交易中所获总体对价的 6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以本协
议约定取得的楚江新材之股份,由楚江新材以 1 元回购,股份不足的
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赔偿楚江新材,应赔偿现金的金额=交易中实际
享有对价的 60%-已支付(回购)股份数量*购股平均价格;
    4)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 36 个月不满 60 个月离职的,应将其于
本次交易中所获总体对价的 4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以本协
议约定取得的楚江新材之股份,由楚江新材以 1 元回购,股份不足的
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赔偿楚江新材,应赔偿现金的金额=交易中实际
享有对价的 40%-已支付(回购)股份数量*购股平均价格;
    5)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 60 个月不满 72 个月离职的,应将其于
本次交易中所获总体对价的 2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以本协
议约定取得的楚江新材之股份,由楚江新材以 1 元回购,股份不足的
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赔偿楚江新材,应赔偿现金的金额=交易中实际
享有对价的 20%-已支付(回购)股份数量*购股平均价格。
    (2)竞业禁止承诺
    本次交易所涉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于任职期及任职期满起
5 年内,除经营标的公司或与本次交易收购方及其控制方(包含楚江
新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外,不得直接或间接通
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它经营主体或以自然人名义直接从事与标的
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购买资产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
会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情况。本次购买资产未伴随有股权转让
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
    七、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充分利用标的公司技术优势,快速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
    公司在先进铜基材料加工产业的规模不断的扩张,主要产品涵盖
高精度铜合金板带材、铜导体材料和精密铜合金线材等,其中铜板带
材是占公司收入的 50%以上,市场份额位居国内行业第一。铜导体材
料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鑫海高导有着 30 年历史的导体材料
的研发制造企业,一直致力于导体延伸工艺的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
高质量、高科技含量的导体材料是重点发展方向,鑫海高导现有导体
材料年生产能力约 10 万吨。本次收购能够快速提升公司在铜导体市
场的份额,增强铜导体产业内的行业地位。
    2、协同效应快速,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此次并购后,楚江新材与鑫海高导能够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完善公司先进铜基材料产业布局,有助于公司深耕精细铜基材料主业,
提升铜导体材料技术水平和市场地位,进一步提升产品的附加值。高
附加值产品比重的提升,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3、双方优势结合,丰富公司核心竞争力
    高质量、高科技含量的导体材料是精细铜加工的重点发展方向之
一,双方有志于通过协同发展,将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用导体材料发
展成为国内最具竞争力的主导产品,提高公司的产品竞争力。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自 2019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未与该关联人发生过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本次购买鑫海高导股权构成关联交易,
该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实际的运营发展需求及公司产业发展规划。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交
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向关联方购买资产事宜。
    十、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楚江新材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楚江新材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同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
了认可意见。
    2、楚江新材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为公司战略经营的需要,交易
价格根据评估值结果,并经各方协商确认,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
及公司其它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本次购买资
产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等条款,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楚江新材本次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无
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