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洋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9-01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 4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
为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及《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
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不存在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并同意按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险峰:
巢 序:
王志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