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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澳洋健康:《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12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并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监会公告〔2018〕29 号)、《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8〕35 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江苏澳洋健
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者股权激励;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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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二 十 四 条 公司收 购本公司 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第 二 十 四 条 公司收 购本公司 股
                                                   (二)要约方式;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二)要约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信息披露义务。
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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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控股股东不得侵占公司资产,如发 利益,谋取非法利益。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公司           控股股东不得侵占公司资产,如发
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其所持有的公司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公司
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并立即要求其足额 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其所持有的公司
偿还,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并立即要求其足额
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 偿还,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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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 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
义务,如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义务,如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公司应当视情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通报、警告 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公司应当视情
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应予以罢免 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通报、警告
或解聘。                                 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应予以罢免
                                         或解聘。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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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决定的其他事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
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 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东通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席。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
为出席。                                   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间。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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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限制。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 中小股东意见。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事候选人。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由股东担任的监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的,应在股东大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的,应在股东大
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 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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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名。                                 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一名。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如果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或非职工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 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
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 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目;
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 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
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 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
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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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 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
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 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
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 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
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 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
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 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
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 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
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 内召开。
内召开。
                                                    第五章 党委
                                          第九十六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
                                      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
                                      称“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
                                      织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
    --
                                      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党组织相关委
                                      员按照《党章》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党章》及相关政
                                      策规定办理。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
                                      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组织的
    --
                                      重大战略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公司党的建设的领
                                      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三)讨论和决定公司的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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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四)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五)讨论和决定党组织设置调整
                                           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
                                           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等内容。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数的 1/2。                                 务。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一名公司职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数的 1/2。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 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
会。                                       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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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一名公司职
                                            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 直接进入董事
                                            会。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
公司形式的方案;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
交易等事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置;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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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交易等事项;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置;
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度;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度;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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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未出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在公司控股 股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在公司控股 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理人员。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作等事宜。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正常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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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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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
                                      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
                                      报告。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章节及条款序号依次顺延,以上修

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学如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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