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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新医疗:内部审计制度(2018年2月)2018-02-10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
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派出相关审计人员依法
独立检查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所有内设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达到监督财
务收支真实、合法、规范和效益的目的,使之成为业绩考核重要依据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
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应当为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二人。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及较全面的相关专业
知识,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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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需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
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
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执行审计业务除了日常的年度财务审计(常规审计)
以外,还可以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指派进行临时审计,并可以对经济管理中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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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
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审核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的凭证、帐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
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索取有关文件、
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对正在进行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审计委员
会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扰、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及时提出处理
的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主要责任: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台帐,实行审计工作责任制;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三)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对重要事项的财务处理与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
而不予指明;
    2、明知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的财务处理直接损害公司利益,而予以隐瞒或
者做不实的报告;
    3、明知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的帐目有其他重要事项不真实的内容,而不予
指明。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任何形式的礼品、酬金等,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索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章 被审计部门和子公司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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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和子公司的主要职权:
    (一)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有权阅知审计报告初稿,并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提出
不同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有权参加。
    第十五条   被审计部门和子公司的主要责任: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时向审计部
门反映本部门及子公司的异常现象;
    (二)被审计部门应保证所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三)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认真执行公司规章制度;
    (四)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配合工作、阻碍检查;
    2、转移、隐匿、毁弃会计帐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3、转移、隐匿违规取得的资产;
    (五)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
委员会批准实施:
    (二)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送达或传真审计通知书;
    (三)收集审计证据,保证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充分性;
    (四)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要求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确认。被审计部
门及子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确认;
    (五)起草审计意见书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意见,报审计委员
会审定;
    (六)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
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作出审计决定;
    (七)把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各被审计部门及子
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执行审计决定,并作相应内部帐务调整;
    (八)对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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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
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
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相关审计人员不得少
于 2 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5
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 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
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义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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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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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汇报。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

                                    8
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
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
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
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
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
陷。
    第三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
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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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
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
予以查处。
                          第七章 内部审计的奖惩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
损失成绩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其予以表彰或
奖励。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漏机密、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
报告的,由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领导及财务人员须严肃对待内部审计
工作,认真安排、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接受审计监督,如有阻挠、妨碍内
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工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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