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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新医疗:关于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五)2019-07-16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19-064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相关诉
                       讼的进展公告(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
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因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华医
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国际”)、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
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妇科”)、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远程眼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于2019年7月12日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于2019年7月1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初1142号、(2018)陕01民初1150号),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远程妇科、远程眼科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建华医院败诉。具体情况详见2019
年7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建华医院与宝信
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四)》(公告编号:2019-058)。
    2019年7月12日,建华医院因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华医院与宝信
国际、远程妇科、远程眼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上诉的主要请求及其理由
                                     1
    (一)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远程妇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建华医院与被上诉人宝信国际、原审被告远程妇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现
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
依法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
《委托购买协议(三方)》或发回重审。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原审法院割裂《融资租赁合同》与《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的整体
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原审仅凭《验收报告》与《收货确认书》即认定上诉人已经收到租赁
物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3)起租日尚未开始,上诉人无需支付租金,被上诉人存在未支付融资租
赁款的违约行为,原审法院就上述事实认定不清。
    (4)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恶意串通,在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形成
以融资租赁为名的资金往来,原审被告以合作共建远程医疗基地的名义诱使上诉
人与被上诉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原审法院就此内容并未查明。
    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在并未查明被上诉人是否有权要求上诉人支付租金、租赁物是否交
付、起租日是否开始等事实的情形下,径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逾期交
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远程眼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建华医院与被上诉人宝信国际、原审被告远程眼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
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
依法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
《委托购买协议(三方)》或发回重审。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原审法院割裂《融资租赁合同》与《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的整体
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原审仅凭《验收报告》与《收货确认书》即认定上诉人已经收到租赁
物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3)起租日尚未开始,上诉人无需支付租金,被上诉人存在未支付融资租
赁款的违约行为,原审法院就上述事实认定不清。
    (4)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恶意串通,在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形成
以融资租赁为名的资金往来,原审被告以合作共建远程医疗基地的名义诱使上诉
人与被上诉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原审法院就此内容并未查明。
    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在并未查明被上诉人是否有权要求上诉人支付租金、租赁物是否交
付、起租日是否开始等事实的情形下,径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逾期交
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3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内容,公司 2019 年半年度计提约 7,000
万元预计负债,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远程妇科《民事上诉状》。
    2、远程眼科《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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