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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网络:2017年第三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7-07-29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时代网络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丽娟、张宇峰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之保证:公

司已提供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

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关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本均与

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遵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与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已经依法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巨潮资讯网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7-65),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

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 2017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2:00 在桂林市国

家高新区五号区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告,网络投票的时间分别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28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之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27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下午 3:00 之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二)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

    1、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持

92,173,3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2282%。

    (二)网络投票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 32 人,

代表股份 54,616,0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45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二)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全部会议议

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

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

表决结果。

    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需对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 1.00 《关于收购上海华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6,753,5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56 % ; 反 对 35,8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87,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88%;

反对 35,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收购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6,749,6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29 % ; 反 对 35,8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44%;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83,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118%;

反对 35,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12%;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969%。

    经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仅为《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黄丽娟



见证律师:黄丽娟



见证律师:张宇峰



见证时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