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时代网络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玉群、詹勋礼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之保证:公 司已提供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 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关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本均与 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遵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与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已经依法于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18-40)、《关于召开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更正公告》(公 告编号2018-48),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 点、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 2018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2:00 在桂林市国 家高新区五号区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告,网络投票的时间分别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之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3:00 之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 1、公司的部分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持 92,173,3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2282%。 (二)网络投票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 股份 720,5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5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参加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 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 表决结果。 需对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 1.00 《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2,664,0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525%;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0,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941%; 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9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2,664,0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525%;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0,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941%; 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9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议案 3.00 《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2,664,0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525%;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0,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941%; 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9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议案 4.00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2,664,0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525%;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0,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941%; 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9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议案 5.00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2,664,0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525%;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0,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941%; 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9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议案 6.00 《2018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2,664,0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525%;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0,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941%; 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9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议案 7.00 《关于对水木动画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 明》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2,664,0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525%;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0,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941%; 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9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议案 8.00 《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2,664,0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525%;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0,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941%; 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9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议案 9.00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2,664,0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525%;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0,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941%; 反对 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9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经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仅为《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盖章页)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黄丽娟 见证律师:詹勋礼 见证律师: 黄玉群 见证时间: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