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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网: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0-01-16  

						 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20-007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张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9:15至2020年1月15日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新东路85号。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96,003,5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6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67,741,929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8,261,586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411,04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11%。
    其 中 : 通 过现 场 投 票的 股 东及 股 东 授权 代 表3 人 , 代表 有 表 决权 股 份
27,149,4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261,58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3%。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03,5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411,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议案 2.00 《关于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后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03,5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411,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范青律师、冒宇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
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