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7-10-21
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临2017-069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对外担保的对象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资子公司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汽车”)及控股子公司宜春银
锂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公司占比 99.99%))。其中为九龙汽车
担保期限为 2 年,额度为 8 亿元人民币;为宜春银锂担保期限为 2 年,额度为 5 亿
元人民币。
2、本次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3、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浦江东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洪泉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
实收资本:30,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09 月 24 日
经营范围:汽车制造,汽车销售,汽车车身及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汽车技
术开发、咨询服务,发动机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九龙汽车总资产为 275,343.52 万元,负债总额
173,804.35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 166,175.02 万元,非流动负债 7,629.33 万元,营
业收入 84,000.80 万元,利润总额 16,392.38 万元,净利润 13,943.36 万元(以上
数据未经审计);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九龙汽车总资产为 261,698.04 万元,
负债总额 174,102.23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 165,326.90 万元,非流动负债 8,775.33
万元,营业收入 173,425.05 万元,利润总额 20,812.77 万元,净利润 17,577.50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2、名称: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清华
注册资本:8,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25 日
经营范围:含锂矿石、锂云母矿石粉的加工及产品研发、生产、销售。
股权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江西江特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79,993,350 99.9917%
辛毅敏 6,650 0.0083%
合计 80,000,000 100%
注:江西江特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宜春银锂总资产为 55,104.91 万元,负债总额为
21,597.33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 19,615.20 万元,净资产 33,507.58 万元,营业收
入 9,336.84 万元,利润总额 1,378.38 万元,净利润 1,171.62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
审计);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宜春银锂总资产为 42,967.88 万元,负债总额为
10,631.92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 8,618.92 万元,净资产 32,335.96 万元,营业收入
10,916.02 万元,利润总额 2,701.38 万元,净利润 1,995.32 万元(以上数据经审
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为九龙汽车担保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核通过之日
起 2 年内,额度为 8 亿元人民币,用途为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银行汇票等业务。
2、本次为宜春银锂担保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核通过之日
起 2 年内,额度为 5 亿元人民币,用途为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银行汇票等业务。
四、董事会意见
1、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主要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
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
2、九龙汽车及宜春银锂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期,成长性良好,财务风险处于可
控制范围内,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有利于子公司
筹措资金,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利益。
3、宜春银锂的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小,未按其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4、本次为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需要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 2017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经审议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23.3500 亿元(不含本
次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为 11.2431 亿元,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0.17%,其中
经审议的为子公司的担保为 11.2431 亿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