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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特电机: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1  

						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临2017-075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 本 次 会 议 的 通 知 已 于 2017 年 10 月 21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
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选举公司董事卢顺民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10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9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10日下午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下午15:00
至2017年11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1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76,547,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82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76,51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82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7,671,8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2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7,640,1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2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54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 3,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668,1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3,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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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2.00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54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671,8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周群、鲍卉芳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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