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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特电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8-04-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特种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或“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
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
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江特电机《2017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全部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
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机电业务、
矿产业务和锂电新能源业务,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环境、风
险评估与防范、控制活动、信息系统与沟通、内部监督与检查以及对子公司的管
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环境中的财务管理、对外投资管
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管理,控制活动中的会计系统控制、独立稽
查控制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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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
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
超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2%,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2%,则认
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5%认定为重
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并对主要指标做出超过 10%以上的修
正);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
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
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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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
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
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2%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2%,则
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
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
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0.5%但小于 1.5%
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
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
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
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江特电机《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
询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
士,查阅公司三会文件及各项规章制度,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
性和《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后,兴业证券认为:江特电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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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兴业证券将持续跟
踪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工作的开展。
    保荐机构自承担江特电机持续督导责任以来,其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
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江
特电机《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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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亚利                黄实彪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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