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临 2018-032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1,551,1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星期四 ) 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杭州米格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格电机”)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丁阿伟等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43 号),江西特种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特电机”)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丁阿伟、吴光付、汪冬花合计持有的米格电机 100%的股权,经交易各方协商, 米格电机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60,000 万元,其中,江特电机以现金方式支付 24,000 万元,其余部分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其中向丁阿伟发行 25,457,571 股、 向吴光付发行 25,457,571 股、向汪冬花发行 8,985,024 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交易 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已由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 关登记材料,并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获得《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次交易 涉及的相关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016 年 11 月 14 日,米格电机第一批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根据双方协议约 定,米格电机业绩承诺期内的第一年度实际盈利达到盈利预测要求并出具《专项审 核报告》披露后,第一批限售股份解除锁定,本次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本次交易 认购的江特电机股份数量的 20%,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1,980,033 股。 2017 年 3 月 21 日,米格电机第一批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根据双方协议约 定,米格电机业绩承诺期内的第二年度实际盈利达到盈利预测要求并出具《专项审 核报告》披露后,第二批限售股份解除锁定,本次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本次交易 认购的江特电机股份数量的 30%,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7,970,049 股。 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米格电机业绩承诺期内的第三年度实际盈利达到盈利预测 要求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第三批限售股份可以解除锁定,经核查,本 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认购的江特电机股份数量的 50%即:丁阿伟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 12,728,786 股、吴光付为 12,728,786 股、汪 冬花为 4,492,512 股,合计为 29,950,084 股、本次新增股份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 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 12 个月,解除限售日为自公司聘请的 审计机构对米格电机业绩承诺期内的第三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披露后。 (二)发行股份购买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汽车”)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核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8 号文《关于 核准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俞洪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批 复》,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特电机”)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和樊万顺合计持有的九龙 汽车 49%的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本次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新增的 79,002,603 股及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153,500,000 股,本次交易涉及 的股份变动事宜已由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 记材料,并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获得《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次交易涉及 的相关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017 年 3 月 27 日,九龙汽车第一批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根据双方协议约 定,自本次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利润补偿期间第二年《专项审核报告》 出具后,第一批限售股份解除锁定,本次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本次交易认购的江 特电机股份数量的 60%,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00,901,562 股。 根据各方约定,自本次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利润补偿期间第三年 《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第二批限售股份可以解除锁定,经核查,本次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40%即:俞洪泉本 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 23,700,241 股、赵银女为 4,866,400 股、王荣法为 1,896,400 股、樊万顺为 1,138,000 股,合计为 31,601,041 股,本次新增股份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日为自本次股份发行上市之 日起满 24 个月且利润补偿期间第三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星期四 )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7名。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共计 61,551,1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限售股份 持股股东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可上市 序号 股东全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份总数 流通数量 1 丁阿伟 12,728,786 12,728,786 12,728,786 2 吴光付 12,728,786 12,728,786 12,728,786 3 汪冬花 4,492,512 4,492,512 4,492,512 4 俞洪泉 23,700,241 23,700,241 23,700,241 5 赵银女 4,866,400 4,866,400 4,866,400 6 樊万顺 1,138,000 1,138,000 1,138,000 7 王荣法 1,896,400 1,896,400 1,896,400 合 计 61,551,125 61,551,125 61,551,125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在发行中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米格电机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盈利补偿主体包括丁阿伟、吴光付、汪冬花。其余股东由 于限售期不同,不构成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情形。 1、本次拟解禁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交易对方丁阿伟、吴光付、汪冬花承诺: “一、本次资产重组向本人发行的股份登记在本人名下之日起的法定限售期为 12 个月,从法定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分批解锁,具体解锁方式为: 1、自江特电机聘请的审计机构对米格电机业绩承诺期内的第一年度实际盈利情 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 的江特电机股份数量的 20%; 2、自江特电机聘请的审计机构对米格电机业绩承诺期内的第二年度实际盈利情 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 的江特电机股份数量的 30%; 3、自江特电机聘请的审计机构对米格电机业绩承诺期内的第三年度实际盈利情 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 的江特电机股份数量的 50%。 二、鉴于本人对上市公司存在相关的业绩承诺,并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支付相 应金额的补偿准备金,以保证在业绩承诺期满时向甲方支付最终需要支付的补偿金 额。在遵守上述解禁比例的前提下,本人上述期限内实际解禁数量还应遵守如下限 制: 在本人未依照协议约定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准备金的情况下,如上市公司要求 本人减少相应解禁股份数量以保证最终补偿金额支付,本人每年度实际可解禁的股 份数量为根据上述条款计算的每年度股份解禁数扣除该年度本人应减少解禁的股份 数量;如扣除应减少解禁股份数量后实际可解禁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本人当年 实际可解禁的股份数为 0。 三、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本人因江特电机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 份,也应计入本次认购数量并遵守前述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 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 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四、自江特电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而获得的全部股份登记在本 人名下之日起,除遵守上述限售期的要求之外,本人保证在股份限售期满之前亦不 得以任何方式对本人持有的江特电机股份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质 押等,但经江特电机董事会同意的除外。”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江西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说明的专项核查报告(大华核字[2018]002083 号),米格电机业绩实现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承诺单位 业绩承诺数 实现数 差异额 完成率(%) 2015 年 米格电机 5,000.00 5,500.95 500.95 110.02 2016 年 米格电机 6,000.00 6,633.22 633.22 110.55 2017 年 米格电机 7,200.00 8,361.40 1,161.40 116.13 累积数 18,200.00 20,495.57 2,295.57 112.61 鉴于《盈利预测和补偿协议》中的 2017 年及 2015、2016、2017 年累计业绩承 诺已经实现,相关交易对方无需就该年度对公司进行补偿。 3、其他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 规范关联交易、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等方 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以上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本次解除锁定的条件为“1、自江特电机聘请的审计机构对米格电机业绩承诺期 内的第一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 为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江特电机股份数量的 50%。”。 经核查: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均遵守了所作承诺。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 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公司亦不存在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发行股份购买九龙汽车所做承诺 1、本次拟解禁股份的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涉及的盈利补偿主体包括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和樊万顺。其余股 东由于限售期不同,不构成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情形。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和交易对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本次交易中 交易对方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所示: 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和樊万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江特电机股份自股份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为保证本次交易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包括限售期届满当年),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和樊万顺 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将分两次进行解禁,并同时遵守下述限制: (1)股份解禁时间限制 第一次解禁:自本次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利润补偿期间第二年《专 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第二次解禁:自本次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利润补 偿期间第三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江特电机非 公开发行的股份因江特电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进行回购或无偿划 转不受上述锁定期限制。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 方承诺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股份锁定。锁定期届满后,股份转让按中 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2)股份解禁数量限制 第一次解禁额度上限为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和樊万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 江特电机股份的 60%;第二次解禁额度上限为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和樊万顺通 过本次交易认购的江特电机股份的 40%。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交易对方因江特电机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 份,也应计入本次认购数量并遵守前述规定。如果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 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交易对方同意按照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 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自本次重组而获得的全部股份登记在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除遵守上述限售期 的要求之外,交易对方保证在股份限售期满之前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所得的股份 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股份,但经江特电机董事会同意 的除外。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江西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说明的专项核查报告(大华核字[2018]002082 号),九龙汽车业绩实现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承诺人 业绩承诺数 实现数 差异额 完成率(%) 2015 年 20,000.00 35,465.60 15,465.60 177.33 2016 年 九龙汽车 25,000.00 18,407.94 -6,592.06 73.63 2017 年 30,000.00 22,891.51 -7,108.49 76.31 累积数 75,000.00 76,765.05 1,765.05 102.35 2017 年实现的净利润 22,891.51 万元未达到 2017 年承诺的净利润水平 30,000.00 万元。 根据《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发行股 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偿原则: 根据《专项审核报告》,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何一年期末实现的净利 润低于该年度承诺净利润,则交易对方按照如下计算公式向江特电机支付补偿金: 该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 净利润数)/承诺期内承诺利润总额×江特电机取得九龙汽车 100%股权的交易作价 —之前年度累计已补偿金额。 九龙汽车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 76,765.05 万元超过了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承诺的累计净利润 75,000 万元,交易对方于 2017 年不 需要履行补偿义务。 3、其他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 规范关联交易、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等方 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以上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本次解除锁定的条件为“第二次解禁:自本次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 利润补偿期间第三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第二次解禁额度上限为俞洪泉、赵 银女、王荣法和樊万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江特电机股份的 40%。” 经核查: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均遵守了所作承诺。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 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公司亦不存在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米格电机相关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 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江特电机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对江特电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二)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九龙汽车相关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江特电机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对江特电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