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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特电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2018-06-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
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江特电机和兴业
证券签署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保荐协议》等文件的有关约定,对江特电
机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7 年,公司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拟与泰豪科技签订人民币 1 亿元、担保
期限为 1 年(自担保实际发生日起算)、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融资互
保协议。截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正在履行的为泰豪科技的担保总额为人民
币 1 亿元。
       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同意公司为泰豪科技不超过两年期的银行
融资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增加至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同时泰豪科技为公司不超
过两年期的银行融资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增加至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所涉及的
每笔银行融资的借款及相应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具体期限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
准。
    该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生
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股票代码:600590
       注册地点:南昌高新开发区清华泰豪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剑
       注册资本:86,629.8784 万元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军工装备、智能电网业务。军工装备业务围绕车载通信
指挥系统、军用移动电站和雷达产品的研制与服务;智能电网业务围绕电力运行
软件、智能应急电源、智能配用电设备的产品研制与服务。
    该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业务联系。
    2、产权及控制关系
       根据泰豪科技披露的最新相关公告,泰豪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分别为:同
方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9.30%,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4.83%,中国海外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持股 6.0%。其他 5%以下股东共持股 59.87%。
    3、财务概况
       根据泰豪科技披露的 2017 年审计报告,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泰豪科技
经审计后总资产为 10,513,954,247.14 元,负债总额为 6,633,132,437.72 元,净资
产为 3,880,821,809.42 元,营业收入 5,100,618,164.65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净利润 251,934,744.63 元。根据泰豪科技披露的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止 2018
年 3 月 31 日,总资产为 10,014,250,103.85 元,负债总额为 6,071,730,489.27 元,
净资产为 3,942,519,614.58 元,营业收入 1,001,015,686.49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净利润 45,412,104.84 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在人民币总金额 5 亿元以内,相互为对
方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担保。协议互保的额度原则上在本协议有效
期内可以循环使用。协议有限期满后,在双方有权机构无异议情况下可续订本协
议。
       2、为保护双方各自的权益,在一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应同时用该次担
保以外的关联企业或本担保主体的资产作出反担保。
    3、甲、乙双方应当在各自为对方(含关联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另
行提供担保时,应当为本签约的对方留出担保能力的额度。
    4、被担保一方应当对互保的债务按照合同规定正确使用,发生对经营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及时通告对方。对被担保的债务,如被担保方出现影响正常规
划的情况甚至逾期时,担保方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保全或有债权。
    5、本协议有效期 2 年,经双方有权机构审核通过,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效。在实际互保过程中,若本协议已到期,但仍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实际开始履
行担保义务的债务存续,则在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已开始履行的担保事项继
续生效。
       四、公司累计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 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经审议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40.4 亿元(不含本
次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为 16.60 亿元,占 2017 年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的 41.14%,
其中经审议的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为 15.60 亿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情
况。
       五、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情况
       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并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对外担保对象为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泰豪科技,
担保总额度不超过 5 亿元(含正在履行的 1 亿元金额),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
公司目前的对外担保总额、财务风险均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泰豪科技也将为
公司提供反担保,即为互保行为。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
       六、保荐机构意见
       兴业证券审阅了本次担保事项的协议草案、董事会文件、以及查询了江特电
机与泰豪科技在 2017 年实际履行的互保情况,经核查认为:上交所主板上市公
司泰豪科技与公司建立了长期的互保关系,公司为泰豪科技提供担保的同时,泰
豪科技也同时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
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上述担保事项已经江特电机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经过股东大会
审议。江特电机为泰豪科技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江特电机拟进行的此次对外担保无异议。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尚需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
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亚利              黄实彪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