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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御银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30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0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16: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5:00-11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瑞发路 12 号公司行政楼 4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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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71,6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61,191,294 股的 20.7795%。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156,379,68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0.544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817,1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7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792,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354%。其中,参
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792,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354%。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及全部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表
决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171,68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2,609,1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选举张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392,08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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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49%;反对 1,779,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829,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933%;反对 1,77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06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郭钟泳、陈少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股东、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29 日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