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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2-08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潘晖先生、于兵先生和宛晨先生的个人履历,

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潘晖先生、于兵先生和宛晨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本次提名潘晖先生、于兵先生和宛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会董事候选人,相关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潘晖先生、于兵先生和宛晨先生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洪芳芳女士的个人履历,其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洪芳芳女

士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2、本次提名洪芳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相关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洪芳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罗贵华           姜   军              常   晖

                                                   2018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