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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法律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2019-05-25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律问题



                             之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 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

     电话:(8621) 63872000        传真:(8621) 6335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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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 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律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华智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
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246 号)(以下简称“《关
注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颁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而出具的。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与《关注函》相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
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
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
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本所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注函》问题 1:


    《关于控股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暨增持替
代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持替代方案公告》”)披露称本次增持是基
于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塔科技”)作为延华智能的控股股东
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本增持计划将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股份不存在锁定安
排。请披露新增上述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事项是否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关于对雁塔科技在本次增持中的上述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等的核查
    根据雁塔科技、延华智能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延华智能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实施暨调整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以
下简称“《调整增持计划公告》”)载明,本次增持是基于雁塔科技作为延华智
能的控股股东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本增持计划将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股份不
存在锁定安排。因此,上述安排并非本次《增持替代方案公告》中新增。


    根据雁塔科技、延华智能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调整增持计划公
告》及《增持替代方案公告》中的上述安排,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
管理部颁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
告格式》第 45 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
划及实施情况公告格式(以下简称“第 45 号公告格式”)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披
露。第 45 号公告格式要求在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中披露“本次增持是否基于其
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是否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对雁塔科技在本次增持中的上述安排是否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
利益情形的核查


    根据雁塔科技、延华智能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调整增持计划公
告》中的上述安排经延华智能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
事、股东回避表决,股东大会中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且延华智能独立董事
已出具《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表示同意。


    根据雁塔科技、延华智能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针对《增持替代方
案公告》中提及的《关于控股股东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替代
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增持替代议案》”),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已出具《独
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替代方案的独立意见》表示同意;延华智能监事会已经
出具《监事会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替代方案的核查意见》表示同意;延华智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增持替代议案》进行了审议,《增持替代议案》未获通过。
由于《调整增持计划公告》及《增持替代议案》中的替代事项不涉及上述安排,
因此《增持替代议案》未获延华智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不影响上述安排。


    有基于此,本所认为,延华智能已就上述安排履行了截至目前应当履行的有
关程序,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情形。


    (三)关于对雁塔科技在本次增持中的上述安排是否符合《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规定的核查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4.5.6 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
履行》第五条关于“承诺人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
进行了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针对《增持替代方案公告》中提及的《增
持替代议案》,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已出具《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替代方案
的独立意见》表示同意;延华智能监事会已经出具《监事会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替
代方案的核查意见》表示同意;延华智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增持替代议
案》进行了审议,《增持替代议案》未获通过。由于《增持替代议案》中的替代
事项不涉及上述安排,因此《增持替代议案》未获延华智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过不影响上述安排。


    (四)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安排并非本次《增持替代方案公告》新增,
其系雁塔科技根据第 45 号公告格式要求所作出;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且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二、《关注函》问题 2:


    请根据《关于收到股东华融(天津自贸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股东
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华融临时提案公告》”)的相关内容说
明你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
具体原因及合法合规性。


    回复:


    (一)关于对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具体原因及合法合规性的核查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及其前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修订)》第一百零七条均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制订公司
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根据上述规定,并根据《华融临时提案公告》及延华智能确认,本所律师对
提案股东华融(天津自贸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津投”)作为
临时提案人的主体资格、提案程序等进行了核查。提案股东华融津投持有延华智
能股份超过 3%,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提出临时提
案的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延华智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提案股东华融津投于 2019 年 5 月 6 日通过邮件方式向延华智能董事会
送达了《关于提请增加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及相关附件,提案股东华融津投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临时提案提出时间的有关规定。因
此,本所认为,华融津投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律师对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延华智能董事会决定暂不
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原因进行了适当核
查。根据《华融临时提案公告》及延华智能确认,华融津投本次共提出 3 个临时
提案,分别为《关于修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均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颁布并实
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个别条款的修
改,未涉及延华智能其他相关内控制度。根据《华融临时提案公告》及延华智能
确认,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董事
会具有‘制定本章程修改方案’的职责。华融津投提出的临时提案涉及修改公司
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关键作用,应由董事会先行调研、论
证,制定修改方案,再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将充分听取股东对章
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尽快制定章程修改方案、另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落实股东提案权及维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近期正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监管精神,统一筹划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修改方案,
相关方案宜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综上,公司董事会暂未将修改章程等议案提
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将另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程序、内容均作出
了明确规定,董事会作为本次延华智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负有审
查股东临时提案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甄别相关信息的真实与准确性,以使股东
大会的议事程序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义务。因此,本所认为,延华智能董事会
在收到上述提案后对上述提案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作出之暂不将上述临时提
案提交至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统一筹划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修改
方案、另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相关事项的决定,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认为,延华智能董事会关于暂未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将在尽快统一筹划《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修改方案后另行召集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决定,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
司管理部<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法律
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龚嘉驰



                                        崔   源




                                        2019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