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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9-05-25  

						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9-042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延华智能”)董事会于 2019 年 5 月 9 日收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246 号)(以下简

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自查、核实,

根据相关各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对《关注函》中有关问题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进行回复,现将回复内容披露如下:

     问题 1、请根据《增持替代方案公告》的相关内容补充说明以下

事项:

     (1)根据你公司 2018 年 3 月 1 日及 2019 年 1 月 11 日披露的公

告,雁塔科技持有的你公司股份质押比例已达 100%,冻结比例为

51.93%。请结合上述情况,说明雁塔科技在做出增持计划时是否具备

增持的资金实力,公司及雁塔科技是否就增持资金来源及增持计划的

可实现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如是,请结合雁塔科技当前的资产负债

情况说明具体的资金来源,并提出充分的客观依据;如否,请说明增

持计划的披露是否审慎、合规,是否存在“忽悠式增持”,以及通过

披露增持计划炒作股价缓释平仓风险、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回复:

     1)增持股份是雁塔科技的内在需求和必然选择
                                  1
   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塔科技”)是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仅为 9.46%,故一直以来

增持是雁塔科技的内在需求,是其维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的必然

选择。2018 年 2 月初,上市公司股票出现非理性下跌,雁塔科技基

于其内在需求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高

度认可,发布了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2)雁塔科技前后三次的增持计划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结合

雁塔科技的资金实力、并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发布的,董事会对其增持

计划的披露是审慎及合规的

   ①2018 年 2 月发布首次增持计划时雁塔科技的资金实力及方案

可行性

   2018 年 2 月 10 日,雁塔科技首次提出增持计划,彼时其资产总

额 50,171 万元,负债总额 0 万元,净资产 50,171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0%。根据雁塔科技披露的增持比例(5%—11%)以及 2018 年 2 月 9 日

延华智能的股价(8.89 元/股),其具备实施增持计划的资金实力,

增持方案具有可行性。

   ②2018 年 11 月,雁塔科技作出第二次增持承诺的背景及当时的

资金实力、方案可行性

    2018 年 2 月至 2018 年 11 月期间,上市公司股价受到大盘行情

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大幅下跌,雁塔科技面临意想不到的资金压力,资

金出现短缺;同时,受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及国内金融去杠杆等政策影

响,融资渠道也严重受阻,增持计划的实施遇到困难。

                               2
   经多方推动,2018 年 11 月初,雁塔科技与相关机构就合作并推

进增持延华智能股份的计划达成初步意向,基于上述进展,雁塔科技

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延期实施暨调整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函》,申请延期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调整增持计划的增持方式,

主要变更方式为采取设立 SPV 增持的方式。即:雁塔科技以较小的资

金,联合合作方共同增持。这也是结合当时雁塔科技资金紧张的背景

作出的具有可行性的方案,上市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上述事项。

   ③2019 年 5 月第三次增持替代方案时,雁塔科技的资金实力及方

案可行性

   在第二次增持方案执行期间,因雁塔科技对外投资的资金未能回

收,资金状况持续不佳,联合设立 SPV 的方案一直未能落地,故未能

实施增持。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雁塔科技提交的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的替代方案,并提请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与雁塔科技就其增持资金来源及增持计划的可

实现性进行了讨论分析。截止至增持替代方案披露日(2019 年 5 月 8

日),雁塔科技资产总额 88,779.45 万元,负债总额 42,984.40 万元,

净资产 45,795.05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48.42%。雁塔科技出具了其

与合作方的相关协议,其中 10,000 万元对外投资款将在 2019 年 6 月

起陆续回收。

   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雁塔科技的

上述增持替代方案未获通过。

                               3
   2019 年 5 月 22 日,雁塔科技增持期限届满。根据雁塔科技的函

告并经上市公司核查,截至期限届满日,雁塔科技未增持延华智能股

份,雁塔科技控股股东潘晖先生增持 360,000 股,雁塔科技及其一致

行动人共计增持 3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

   3)雁塔科首次做出增持计划时股票尚未质押,不存在通过披露

增持计划炒作股价缓释平仓风险的情况

    2018 年 2 月 10 日,雁塔科技首次做出增持计划时,其所持上市

公司股票尚未被质押。其作出增次计划系出于内在需求,不存在通过

披露增持计划炒作股价缓释平仓风险的情况。

    2018 年 2 月 26 日,雁塔科技与王婧雯女士签署《借款协议》及

《股权质押协议》,雁塔科技以持有的 67,389,136 股延华智能股票质

押,向王婧雯女士借款。上述借款的部分资金原计划用于增持。随后

出于为上市公司谋求更好的业务合作机会的考虑,雁塔科技将上述资

金优先用于与相关方的战略合作。

    根据雁塔科技的函告,截止目前其与王婧雯女士保持良好沟通,

双方未对上述借款及股权质押产生纠纷。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雁塔科技存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内在

需求,其前后三次的增持方案均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的,具有较

大可行性,不存在“忽悠式增持”或通过披露增持计划炒作股价缓释

平仓风险、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雁塔科技增持计划

的披露是审慎及合规的。

                              4
   (2)公司披露称自雁塔科技增持计划发布后,公司长期处于窗口

期,因此雁塔科技未找到合适时机实施增持计划。请说明自 2018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剔除定期报告窗口期、重大事项信

息敏感期等日期影响后,可实施增持计划的具体时间,雁塔科技未在

该时间内根据计划增持你公司股份的原因。

    回复:

    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雁塔科技的提案函,自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延长增持期限申请后,上市公

司长期处于窗口期,因此其未找到合适时机实施增持计划。

    对此,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

定期报告窗口期、重大事项信息敏感期进行了排查:
         事项                      披露日                  窗口期
                                                   2019 年 1 月 20 日至 2019
2018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        2019 年 1 月 30 日
                                                        年 1 月 29 日
                                                   2019 年 2 月 18 日至 2019
  2018 年度业绩快报          2019 年 2 月 28 日
                                                        年 2 月 27 日
                          原披露预约日为 2019 年
                                                  2019 年 2 月 27 日至 2019
     2018 年年报          3 月 29 日,经申请延期
                                                       年 4 月 19 日
                            至 2019 年 4 月 20 日
                                                   2019 年 3 月 28 日至 2019
    2019 年一季报            2019 年 4 月 27 日
                                                        年 4 月 26 日

    剔除上述窗口期以及元旦、春节等各假期的休市及非交易日,雁

塔科技可具体实施增持计划的时间为:
                    可增持具体日期                             交易日
2018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                        39 日
2019 年 1 月 30 日至 2019 年 2 月 1 日                           3日
2019 年 2 月 11 日至 2019 年 2 月 15 日                          5日

                                          5
                     2019 年 2 月 22 日增持计划时间过半
2019 年 4 月 29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                   2日
2019 年 5 月 6 日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                    13 日


    根据雁塔科技的说明,其曾于 2018 年 11 月与相关机构就合作并

推进增持延华智能股份的计划达成初步意向,直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

其增持计划时间过半,因雁塔科技对外投资的资金未能回收,资金状

况持续不佳,联合设立 SPV 的方案一直未能落地,故未能实施增持。。

而后上市公司接连处于 2018 年度业绩快报、2018 年年报、2019 年一

季报等窗口期。综合上述情况,董事会认为,上述窗口期在一定程度

上缩短了雁塔科技可增持的时间。



   (3)自你公司 2018 年 11 月 6 日发布增持计划延期及调整公告起

至 2019 年 5 月 8 日再次发布增持计划替代方案公告止,雁塔科技未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请雁塔科技说明未能完成增持计划的真实原因,

期间其资金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充分提示不能完成增持计划

的风险以及是否有意终止此次增持计划。

    回复:

    雁塔科技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出具关于增持计划的相关说明,其

中就未能完成增持计划的原因、期间其资金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是否充分提示不能完成增持计划的风险等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1)雁塔科技未能完成增持计划的原因及其资金状况的变化

    在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雁塔科技增持延期

                                          6
及调整方案后,雁塔科技与合作方就资金安排、增持方式等要素进行

多轮磋商,并着手筹备 SPV。但是,因雁塔科技对外投资的资金未能

回收,资金状况持续不佳,与合作方共同设立 SPV 的方案一直未能落

地,故未能实施增持。同时,2019 年上半年公司连续处于 2018 年业

绩预告修正、2018 年度业绩快报、2018 年年报、2019 年一季报等窗

口期。直至 2019 年 5 月 6 日雁塔科技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增持计

划替代方案的临时提案止,可实施增持计划的时间仅为 2 个交易日,

故雁塔科技在 5 月 6 日前未能增持公司股份。

    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雁塔科技的增

持计划替代方案的临时提案未获通过,至此雁塔科技可实施增持计划

的时间仅剩 3 个交易日,已无法在增持期限届满前完成计划增持数量。

    2)雁塔科技已经充分提示不能完成增持计划的风险

    雁塔科技于 2018 年 2 月发布增持计划及后续与增持计划相关的

公告时,已要求上市公司在《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3)、《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实施暨调整增持公司股

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等公告中充分提示增持计划

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及相关说明:①公司控股股东雁塔科技本次的增

持股份计划或存在因增持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

实施的风险。②本次增持是基于雁塔科技作为延华智能的控股股东身

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本增持计划将终止实施。



    综上所述,雁塔科技在发布增持计划后始终积极筹备推进增持计

                              7
划,但因合作方案未能确定、上市公司窗口期等因素,未找到合适时

机实施增持计划。此外,雁塔科技已充分提示不能完成增持计划的风

险,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



   (4)请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补充披露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

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明确意见。

    回复:

    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审核:

    1)自2018年11月22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雁塔科技提出的延

长实施增持计划的期限申请后,公司先后处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

2018年度业绩快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一季报等窗口期。雁塔科技

在窗口期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雁塔科技提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替代方案,其增加“雁塔

科技直接通过协议收购、通过委托设立的SPV进行协议收购、或通过

一致行动人协议收购延华智能股份”的方式有利于其实施增持,有利

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雁塔科技

提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替代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雁塔科技

回避表决。同时,公司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8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综上所述,雁塔科技提出的替代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

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替代方案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关

于控股股东增持替代方案的核查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5)《增持替代方案公告》披露称本次增持是基于雁塔科技作为

延华智能的控股股东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本增持计划将终止实施。

本次增持股份不存在锁定安排。请披露新增上述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述事项是否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的相关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1、上述安排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的要求披露,且并

非本次《增持替代方案公告》中新增

    深交所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告格式》,其中要求

                              9
增持主体应当说明“本次增持是否基于其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

关身份时是否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

排”。

    雁塔科技于 2018 年 11 月初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上海雁塔科技有

限公司关于延期实施暨调整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函》中对此作出相应

说明。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实施暨调

整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中亦对此载明:“本次增持是基于雁塔

科技作为延华智能的控股股东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本增持计划将

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股份不存在锁定安排。”因此,上述安排并非本

次《增持替代方案公告》中新增。

    2、上述安排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雁塔科技在首次披露上述安排前,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股东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中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公司独立董事已出具《独立董

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表示同意。

    此次雁塔科技在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增加上海延华智能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中再

次提出上述安排,是对增持计划的延续。

    综上所述,上述安排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

                              10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的相关规定。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安排并非本次《增持替代方案公告》新

增,其系雁塔科技根据第45号公告格式要求所作出;上述事项不存在

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且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问题 2、请根据《华融临时提案公告》的相关内容说明你公司董

事会决定不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

具体原因及合法合规性,并请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董事会具有

“制定本章程修改方案”的职责。华融(天津自贸区)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对公司的经

营决策起关键作用,应由董事会先行调研、论证,制定修改方案,再

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近期正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监管精神,统一筹划章程及相关

                              11
内控制度的修改方案,相关方案宜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公

司董事会将充分听取股东对章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尽快制定章程修

改方案、另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以落实股东提案权及维护

公司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所认为,延华智能董事会关于暂未将上述临时提案提

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将在尽快统一筹划《上海延华智能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修改方案后另行召

集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决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问题 3、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12
     201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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