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18-015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中航光电”)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离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林辉、黄俐军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36,4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1.6846 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790,977,309 股减少为 790,940,909 股,注册 资本也相应由 790,977,309 元减少为 790,940,909 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1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6 年 12 月 22 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 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6]1279 号),公司限制性股权 激励计划(第一期)获得国资委审核通过。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A 股 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修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发表了相 应的法律意见。 2017 年 1 月 17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有关事项的议案》。 2017 年 1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监 事会对授予日《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进行了核实。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017 年 3 月 22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期)股份授予完成的公告》,根据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一期)实 施有关事项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完成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股份 授予和登记工作,授予股份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7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回 购注销部分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史俊杰和刘道云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确定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公司也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17 年 10 月 12 日,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 2 名激励对象共 36,400 股,占回购注销前公 司总股本的 0.0046%。 2018 年 2 月 23 日,公司完成对激励对象史俊杰和刘道云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 销,并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 司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 林辉和黄俐军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确定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回购原因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林辉和黄俐军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已获同意并办理完毕离 职手续,根据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并注销林辉和黄俐军所持股权激励获授 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回购数量及价格 1、回购数量 公司 2017 年 1 月 18 日分别授予激励对象林辉和黄俐军 18,000 股、10,000 股中 航光电股票,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实施每 10 股转增 3 股派 1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的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激励对象所持股权激励股票分别为 23,400 股、13,000 股。本次回购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6,400 股。 2、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中航光电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十四、(一)、 4:其他应进行回购注销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为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 1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 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同“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公司 2017 年 1 月 18 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8.19 元/股,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实施每 10 股转增 3 股派 1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的 2016 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除权、除息价格为 21.6846 元/股,本次股票回购实施前 1 个日交易日(2018 年 3 月 16 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 38.00 元/股。因此,根据《中航光电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 修订稿》,本次股票回购价格确定为 21.6846 元/股。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已离职激励对象支付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 789,320 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回购股份的相关说明 内容 说明 回购股票种类 股权激励限售股 回购股票数量(股) 36,400 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数量(股) 7,707,960 占股权激励标的股票的比例 0.4722% 股份总数(股) 790,977,309 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0046% 回购价格(元) 21.6846 回购金额(元) 789,320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五、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回购注销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8,505,818 1.08% 36,400 8,469,418 1.07% 1、国家持股 0 0% 0 0.00% 2、国有法人持股 0 0% 0 0.00% 3、其他内资持股 8,505,818 1.08% 36,400 8,469,418 1.07%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0 0% 0 0.00% 境内自然人 持股 8,505,818 1.08% 36,400 8,469,418 1.0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82,471,491 98.93% 782,471,491 98.93% 1、人民币普通股 782,471,491 98.93% 782,471,491 98.93% 三、股份总数 790,977,309 100% 36,400 790,940,909 100.00% 六、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 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 创造价值。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律师意见 1、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激励对象林辉、黄俐军因个人原因离职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其已不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6,4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1.6846 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依据公司《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执行,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 此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核查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由于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 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6,400 股限 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3、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票 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等内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关于规范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为实施本次股票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关于规 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尚需就本次股票回购注销取得股东大会 的批准、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及就本次股票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按照《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