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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光电:关于控股子公司富士达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07-11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18-034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富士达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

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达”)于 2018 年 7 月 9 日收到陕西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

陕 01 民初字 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5 年 11 月 17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陕西省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锦业路 71 号。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阳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清,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亚娟,女,富

士达公司员工。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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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姓名或公司名称:森那有限公司(Senah, 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坎

贝尔市温切斯特大道 2065-B。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Donald Gene Hanes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案由及诉讼请求:

    2015 年 11 月 17 日,富士达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富

士达与森那有限公司在 2004 年 8 月 7 日签订的《销售管理协议》无效,并要求

森那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8年7月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陕01民

初字第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森那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7日

签订的《销售管理协议》无效。

    2、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森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富士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森那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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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截止本公告日尚未生效。本次判决目前对本公

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存在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01民初6号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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