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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光电: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8-11-0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洋大厦 F408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HTTP:WWW.JIAYUAN-LAW.COM 北 京 B EIJING 上 海 S HANGHAI 深 圳 S HENZHEN   香 港 HONGKONG 西 安 XIAN



致: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嘉源(2018)-05-218


敬启者:


     根据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光电”、“发行人”或“公
司”)的委托,本所担任中航光电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17年12月25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嘉源
(2017)-01-306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及嘉源(2017)-01-307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
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根据2018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263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的 要 求 , 本 所 于 2018 年 3 月 2 日 就 本 次 发 行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并 出 具 嘉 源
(2018)-01-038《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补充申报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为使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原基准日2017年9月30日至新基准日2017
年12月31日期间的变化情况,本所于2018年3月21日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于前述期
间发生的变化及进展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该等变化及进展出具嘉源
(2018)-01-089《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4-1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原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至新基准日
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变化情况,本所于2018年5月21日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于前
述期间发生的变化及进展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该等变化及进展出具嘉源
(2018)-01-13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 2018 年 7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出具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
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
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 13 亿元,其中:6.1 亿元用于中航光
电新技术产业基地项目,3.4 亿元用于光电技术产业基地项目(二期)。其中,
中航光电新技术产业基地项目预计新增连接器及组件类产品约 366.17 万套/只,
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13.75 亿元;光电技术产业基地项目(二期)预计新增连接器
及组件类产品约 457.8 万套/只,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10.03 亿元。截至 2017 年末,
申请人在手订单约为 21.73 亿元。此外申请人前次募投项目之一“新能源及电动
车线缆总成产业化项目”因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变化出现业绩下降情况。

    请申请人:(1)进一步说明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具体产品、产能及盈
利预测情况。(2)进一步分析说明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变化对本次募投项目的
影响及应对措施。(3)分析测算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下游客户需求情况,
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的可行性。(4)结合募投项目不同产品的在手订单情况说明
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如下:

    (一) 进一步分析说明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变化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及
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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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1、 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变化情况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新能源汽车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确立了新能源
汽车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地位,推动了新能源汽车总体规模的持续增长。
在新能源汽车行业总体发展目标和推广应用方面,相关政策如下:

    2016 年 12 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规划指出,到 2020 年,实现当年新能源汽车产销 200 万辆以上,累计产销超过
500 万辆,整体技术水平保持与国际同步,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
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

    2017 年 4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联合发布了《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
出,到 2020 年,新能源汽车年产销达到 200 万辆,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达到 300
瓦时/公斤以上,力争实现 350 瓦时/公斤,系统比能量力争达到 260 瓦时/公斤、
成本降至 1 元/瓦时以下。到 2025 年,新能源汽车占汽车产销 20%以上,动力电
池系统比能量达到 350 瓦时/公斤。

    2017 年 9 月,工信部正式审议通过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
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将针对在中国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含
进口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乘用车生产情况进行积分考核,对于
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抵偿的企业,将被暂停部分高油耗车型的生产,直至下一年
度传统能源乘用车产量较核算年度减少的数量不低于未抵偿负积分数量。

    2017 年 12 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科技部四部委联合发
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该公告针对购置新能源车辆给予
免征车辆购置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此外,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国家对其补贴政策也有所调整。近年来,
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呈现补贴额度收紧,补贴门槛逐渐提高的趋势。在
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和调整推荐目录核定方面,政策变化如下:

    2015 年 4 月,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在 2016-2020 年继续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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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
制,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
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17-2018 年补助标准在 2016 年基础上下降 20%,2019-
2020 年补助标准在 2016 年基础上下降 40%。

    2016 年 12 月,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新能
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2016 年补贴新政”),通知
指出将调整补贴标准,电池系统能量密度成为补贴高低的调整系数;提高并动态
调整推荐车型目录门槛;规定地方政府的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 50%;
补贴方式由预拨制转为年度清算制;非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在申请补贴前有
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 3 万公里的要求等。

    2017 年 1 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
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车型目录申报新政”)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 2016
年发布的 5 批车型目录需要依据《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
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要求重新申报审查。

    2018 年 2 月,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调
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2018 年补贴新
政”),通知明确各类车型的补贴标准;鼓励使用高性能电池;2017 年目录内符
合调整后补贴技术条件的车型,可直接列入新的目录;相较于 2016 补贴新政,2018
年补贴新政取消了对 2017 年销量较好的 100-150 公里续航车型的补贴,并将 250
公里以上续航细化为三个档次,逐档提高补贴金额,补贴政策逐渐向续航里程较
长的车型倾斜。

    综上所述,我国产业政策仍将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重要战略部署,持续
加快推广应用并实施补贴、免税等财政支持,同时通过推荐目录核定、鼓励高性
能产品推广、逐年退坡机制等驱动产业加快成熟。

    2、 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变化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发行人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变化对本次
募投项目的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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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1) 补贴政策变化有利于推动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的技术升级,对募投项
目的建设和消化有正面影响

    近年来,补贴逐渐退坡对新能源汽车厂商业绩波动造成较大影响。2018 年补
贴新政颁布后,进一步提高了补贴的技术门槛,加速淘汰续航里程短、电池能量
密度低、能耗大的低端车型,有利于优化新能源汽车产品结构。

    公司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客户包括比亚迪、北汽、东风、宇通、中通、奇瑞等
主要新能源汽车厂商。针对补贴政策调整,下游各大厂商亦紧跟政策推动产品升
级换代,积极进行符合补贴技术门槛要求的产品规划和开发,着力于生产高续航
里程、高能量密度的、低能量消耗的电动汽车产品。公司的连接器产品在业内有
很好的口碑,具有稳定、可靠、高端的产品设计能力,本次募投项目系在原有产
品上的进一步升级,下游新能源汽车厂商逐渐侧重向中高端车型发展将有利于公
司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长期来看,随着新能源汽车生产技术逐渐成熟,市场份
额逐渐扩大,相关制度逐渐完善,补贴等政策变化对下游厂商的不利影响将越来
越弱,补贴政策调整将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的技术升级,对本次募投项目
的建设和消化有正面影响。

    (2) 影响新能源汽车产业短期不利因素已经消除,行业政策整体长期向好
有利于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实现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新能源汽车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确立了新能源
汽车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地位,推动了新能源汽车总体规模的持续增长。
“2016 年补贴新政”、“车型目录申报新政”主要目的是终结当时市场无序竞争、
企业资质与技术参差不齐的不利局面,支持掌握先进技术、具备实力的优质企业
长期发展。随着 2017 年重审后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陆续公布
并趋于常态化,越来越多的新能源车型进入补贴目录,新能源汽车市场逐步回暖
并快速增长。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7 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 79.4
万辆和 77.7 万辆,同比增长 53.80%和 53.30%;2018 年 1-5 月,新能源汽车产销
量均为 32.8 万辆,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122.9%和 141.6%,影响新能源汽车产业
发展的不利因素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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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此外,国家制订了《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预计到 2020 年新能源汽车
年产销将达到 200 万辆,到 2025 年新能源汽车占汽车产销 20%以上;国家亦出
台免征购置税、双积分制度、购车免摇号以及一些地方开展免停车费、过路费等
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未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前景广阔。中航光电作为
新能源汽车连接器领域的龙头企业,拥有领先的技术优势和稳定的客户群体,新
能源汽车产业支持政策将进一步促进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效益实现。

    (3) 受到政策阶段性调整影响,公司前次募投“新能源及电动车线缆总成
产业化项目”效益出现短期波动,但目前已实现承诺效益

    受“2016 年补贴新政”、“车型目录申报新政”影响,2017 年 1-6 月我国新
能源商用车销量锐减,上半年销量仅为 2016 年同期的 64.87%;整个新能源汽车
销量同比也仅增长 14.4%,远低于 2016 年上半年 126.9%增长率及市场预期。公司
新能源相关业务受到新能源汽车增速阶段性放缓特别是商用车销量锐减的影响,
新能源及电动汽车产品订单阶段性下降,效益下滑。

    2017 年下半年以来,新能源汽车行业恢复高速增长,公司新能源汽车业务销
量迅速增加,效益转好。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
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公司前次募投“新能源及电动车线缆总成产业化项目” 2017 年实现净利润
5,789.63 万元,超过承诺效益(承诺效益为 5,443.00 万元)。

    3、 应对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有:

    (1) 不断加强研发投入,实现技术和产品滚动升级

    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迅速,国家补贴和支持政策向高性能、长续航的电动汽
车倾斜,高性能、长续航的电动汽车对相关配件的性能提出更高、更多维的要求,
推动了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生产技术的升级与演进。发行人通过不断加大基础研究,
开发了全新一代 RC、MPCL、HVIL、CT34C 等系列化连接器,在电动汽车领域
的专利应用数量达 30 多项;在新能源汽车大功率液冷充电解决方案上取得技术突
破;发行人开发的国标充电枪、充电插座已通过国家检测部门的测试,并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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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强制性检验报告。未来,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强产品和技术研发,满足市场产品升
级需求。

    (2) 加强新客户和新渠道开拓,巩固和提高市场占有率

    发行人目前是我国最大的新能源汽车连接器供应商,客户包括比亚迪、江淮、
奇瑞、长安、东风、宇通等国内主要新能源汽车厂商。同时,公司还面向国际客
户积极布局全球市场,开拓海外客户,分散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风险。公司
与特斯拉建立了合作关系,目前处于样品测试阶段,未来有望实现规模供货。此
外,公司已通过董事会决议,成立德国分公司,开拓欧洲市场。

    综上,本所认为:

    目前影响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短期不利的因素已经消除;新能源汽车产业
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在产业政策推动下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效益的
实现;发行人已对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采取了合理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二、关于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申请人关联交易较多,且关联交易类型较多、金额较大,关联交
易类型包括采购、销售、提供劳务和接受金融服务等。本次募投项目将新增关联
交易。此外,申请人因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收到深
交所出具的监管函。

    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1)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合理性;关联交易相
关内部控制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2)说
明关联交易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3)测
算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将采取何种措施切实保障新增关联交
易的公允性,确保不存在利益输送;充分论证说明是否影响独立性,是否存在违
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4)中航财务提
供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等内容,该等服务是否影响申请人的财务独立性;本
次募投资金是否会存放于中航财务;是否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请保荐机构、申
请人律师、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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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答复如下:

    (一) 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合理性;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完善,是
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1、 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合理性,是否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发行人在
报告期内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 采购货物、销售货物

    发行人的关联方采购、销售以防务产品为主,民品为辅。防务产品定价主要
采用依据《军品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军品定价机制确定的价格或采用市场化
定价,军品定价机制主要有军方定价、军方核价、成本加成方式。发行人防务类
产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其与关联方之间不会因关联交易发生利益输送的情形。
民品定价采用市场定价机制,交易双方根据产品成本、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等市场
因素作为主要参考依据,确定价格,与非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一致。关联交易定价
公允,亦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
销售业务定价是公允合理的,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2) 接受劳务

    发行人接受航空工业下属单位提供的劳务服务、接受信恒公司综合保障服务
价格均是基于同行业市场价格标准及实际发生的成本协商确定。因此,发行人关
联交易定价是公允合理的,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3) 接受关联方金融服务

    发行人主要与中航财务公司开展关联方存款、借款、结算等业务。中航财务
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航空工业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鉴于航空工业下属企业多在中航财务公司开展业务,且中航财务公司提供
的相关业务高效、简便,并可提供不低于外部第三方的商业条件,为提升公司资



                                  4-8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运营效率,公司在中航财务公司设立账户,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与中航
财务公司开展存款、借款业务。

    根据发行人与中航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双方对交易定价约定
如下:

    a) 存款服务:人民币存款,中航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
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下限,外币存款,中航
财务公司按相应存款类别及人民银行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中航财务公司根据市
场情况,按照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挂牌利率的原则,对挂牌利率进行浮动;对于
符合规定的大额存款(300 万美元)可根据市场情况,以不低于国内市场利率的
原则,协商确定存款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中航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存
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中航财务公司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
率,亦应不低于任何第三方就同类存款向公司及/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利率。

    b) 贷款服务:中航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中航财务
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
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c) 结算服务:中航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
用,应不高于同期中航财务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亦应不高于同期任何第三方就同信用级别向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就同类服务所收
取的费用。

    d) 担保服务:中航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所收取的费用,应不
高于同期中航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担保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
于中航财务公司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担保所确定的费用。

    e) 关于其他服务:中航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
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
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
外,中航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中
航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9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发行人接受关联方金融服务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发行人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发行人委托中航财务借款给子公司或关联方委
托中航财务借款给发行人,具体借款利率与央行基准利率比较如下所示:

                                                                                      单位:%
             2018 年 1-3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项目      6 个月             6 个月   1-3        6 个月               6 个月-1
                      1-3 年                                 1-3 年                  1-3 年
              -1 年              -1 年   年          -1 年                   年
央行基准                                                                               4.75-
               4.35      4.75    4.35    4.75         4.35        4.75   4.35-5.60
利率                                                                                    6.00
中航光电          -        -         -        -          -        2.65          -             -
翔通光电          -        -         -        -       4.35        2.65   4.37-4.59            -
                                                              2.65-
富士达            -        -         -        -          -                      -             -
                                                               3.70
中航精密          -        -         -        -       4.35           -          -             -

    发行人关联方委托贷款的利率均参照同期央行基准利率制定,并且部分贷款
利率较基准利率有一定下浮。部分贷款利率下浮的主要原因为:上述委托贷款均
发生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航空工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委托方熟悉贷款
方业务情况所以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因此,发行人的关联方委托贷款
业务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2、 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发行人制订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及批准权限等事项作
了相应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关联交易制度》,该制度对关联方界定、关联交易
决策权限、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作了详尽规定。发行人制定
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该制度规定满足相关条件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各年度《关于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
表了独立意见;各年度偶发性关联交易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
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4-10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 2015 年度《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16 年度《关于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17 年度《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14 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度股东大会、2017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在 2016 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额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日常销售产品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将超出年度预计额,就前述事项,公司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调整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
案》。公司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独
立董事已对相关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发行人 2015 年度《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翔通光电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2016 年度《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16
年度《关于从中航航空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委托贷款并向控股子公司提供
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在对上述
偶发性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测算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将采取何种措施切实保
障新增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不存在利益输送;充分论证说明是否影响独立性,
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1、 测算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
下所示: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金额预   新增关联交易占本次募投项目
序号         关联方
                              内容       测(亿元)       达产年实现销售收入的比例
 1       航空工业下属单位   销售商品             3.09                       13.00%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主要包括特种连接器等各种连接器。连接器属于基础元器
件,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兵器、船舶制造等领域。发行人自设立时起,即专
门为我国军用航空工业生产各类电连接器的配套,发行人该领域拥有较大的竞争
优势和较高的市场份额。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航空工业下属企业包含了我国

                                        4-11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主要的军用航空产品生产企业。本次募投项目防务类航空连接器产品未来销售不
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航空工业下属公司,发行人与关联公司的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
营需要。

    2、 将采取何种措施切实保障新增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不存在利益输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发行人已采取下列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
关联交易,保障新增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 预计新增关联交易主要为防务类连接器的产品销售,主要采取军品定
价机制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预计新增关联交易主要为各类防务类连接器的销售。
防务产品定价主要采用依据《军品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军品定价机制确定的
价格或采用市场化定价,军品定价机制主要有军方定价、军方核价、成本加成方
式。公司防务类产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其与关联方之间不会因关联交易发生利
益输送的情形。

    (2) 制订了规范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经营体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
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发行人已经在《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独立董事制度》
等制度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及批准权限等事项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XYZH/2018XAA40100),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规范且运
行有效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及关联交易
的公允性。

    (3) 公司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已取得《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保密资格单位证书》以及《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资质,发行人主要

                                  4-12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产品的最终用户主要为军方,在我国军工产业发展格局及配套体系下,军方一般
基于战略需求确定航空装备的详细采办计划、流程及对应的航空防务装备型号,
并根据主管部门认定的配套关系及承制商的生产能力,实施指定生产并定点采购
政策,向不同航空防务装备型号所对应的生产单位提出相应的订单需求。因此公
司的业务分工和承担的任务主要来自于军方等最终用户方的安排,且相关防务产
品价格主要依据军品定价机制形成。因此,发行人的业务和盈利来源不存在严重
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发行人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不存在
利益输送的情形。

    3、 充分论证说明是否影响独立性,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1) 新增关联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1)    业务独立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和完整的业务体系、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独
立的采购、销售系统,具备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和面向市场的能力。发行人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
关联交易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影响发行人经营的独立性。

     2) 资产独立

    发行人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业务系统和配套设施及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产权关系明确,没有依赖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况,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的情况。

                                  4-13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3) 人员独立

    发行人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发行人财务
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建立了独立
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了独立的工资管理、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

     4) 财务独立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
的适合自身情况的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发行人下属子
公司均独立核算,分别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

    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发行人能够依据相关程序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干预发行人财务、会计活动的情况。

     5) 机构独立

    发行人有自己独立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
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全分开,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
机构设置的情况。

    发行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建立了完整独立的内部组织结构和职能体系,发行
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了相应的管
理机构,包括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科技部、规划投资部、审计部、供应链管理
部、机动技安部等。发行人的上述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综上, 本所认为:



                                  4-14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各方面,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要求,具备必要的独立性。

    (2) 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的主营业务未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
关系不会发生变化,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将继续保持独立性,不会
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

    综上,本所认为: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具有独立性,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的要求。

    (三) 中航财务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等内容,该等服务是否影响申
请人的财务独立性;本次募投资金是否会存放于中航财务;是否形成关联方资金
占用。

    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中航财务公司设立账户,与中航财务公
司开展存款、借款、结算等业务,中航财务公司与发行人业务往来的价格定价公
允,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中航财务公司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财务独立性的
下列情形:(1)与发行人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发行人银行账户;(2)通过借
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
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4)要求发行人为其支
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历次与中航财务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金融服务协议对双方权利、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约定,协议的签署不会影
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
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


                                  4-15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事会确定,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募集资金不会存放于中航财务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存放不会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综上,本所认为: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完善且
得到有效执行,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2、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防务类航空连接器产品未来销售不可避
免地会涉及关联交易,但不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
生同业竞争,不会影响其生产经营独立性,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3、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后虽会导致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但该等关联交易
属于发行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同时发行人已制定关联交易的相关管理制度,
对于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必要关联交易,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要求履行适当的审批程序,遵照公允性定价原则进行,维护发行人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发行人与中航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独
立性;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中,本次募集资金不会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关
联交易的情形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关于诉讼纠纷

    报告期内,申请人子公司中航富士达与美国森那公司存在诉讼纠纷。请申请
人:(1)进一步说明签订《2004 年协议》及《2004 年协议之补充协议》原因,
及《2004 年协议》仅为协助美国森那公司商业计划而签订,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原因。(2)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富士达与美国森那公司之间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3)中美贸易形势变化对该诉讼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
(4)是否会对申请人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尽管境外市场占比低,但是否




                                  4-16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可能出现中兴通讯类似的被“掐脖子”的情况应当说明)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
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如下:

    (一) 进一步说明签订《2004 年协议》及《2004 年协议之补充协议》原因,
及《2004 年协议》仅为协助美国森那公司商业计划而签订,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原因。

    1、 签订《2004 年协议》及《2004 年协议之补充协议》原因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中航富士达于 2000 年开始与美国森那公司建立
业务合作关系。2004 年 8 月 7 日,美国森那公司向中航富士达提出因其业务发展
所需,需增加其在美国银行的贷款信用额度,为了增加其向美国银行申请增加贷
款信用额度的成功几率,要求与中航富士达签订一份代理协议,以证明美国森那
公司的业务计划有雄厚的支持,同时说明该协议仅是用于帮助美国森那公司获得
美国银行贷款信用额度,并不需要实际履行,不是真实的协议,中航富士达为了
与美国森那公司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与美国森那公司签订了《2004 年协议》。

    《2004 年协议》签订后,为避免签署该协议可能给中航富士达带来的法律风
险,2004 年 8 月 7 日即《2004 年协议》签订的当日,中航富士达与美国森那公司
签署《2004 年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中航富士达与美国森那公司签订的《2004
年协议》仅为协助美国森那公司商业计划而签订,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2、 《2004 年协议》仅为协助美国森那公司商业计划而签订,并不具有法律
效力的原因

    《2004 年协议》的准据法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根据中航富士达提供的
美国法律专家 ANNA M.HAN 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与 SENAH 公司纠纷的专家意见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9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6)陕 01 民初 6 号),该协议不具有法律
效力:

    根据《2004 年协议》约定,协议适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美国法律专家
ANNA M.HAN 认为,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相关法律,有效合同由以下四个


                                   4-17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必备要素构成:(1)各方具有合同缔约能力;(2)各方一致同意;(3)合同目
的合法;及(4)充分理由或约因(引自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 1550 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航富士达与美国森那公司签订的《2004 年协议》
不符合“各方一致同意”这一有效合同要件。原因如下:(1)郭建雄作证称其代
表中航富士达签字时仅是为帮助美国森那公司获取融资,双方均无实际履行该合
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应清楚的了解《2004 年协议》条款约定内容
并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2)郭建雄签署《2004 年协议》时署名为“Jerry Guo”,
与之后几份富士达认可的协议上署名“郭建雄”不一致,未使用经法律确认的姓
名签署协议从侧面印证郭建雄在签订《2004 年协议》时并不认为该协议实际有效;
(3)美国森那公司与中航富士达后续签订的三份合作协议均是针对特定客户的合
作协议,只字未提《2004 年协议》,没有证据证明《2004 年协议》实际履行过。
因此,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相关法律的规定,《2004 年协议》因不具备合同有
效的必备要件,故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另外,美国法律专家 ANNA M.HAN 亦认为《2004 年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使
美国森那公司获得融资,在明知《2004 年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协议双方
均不打算履行该协议的情况下,美国森那公司通过《2004 年协议》获得融资,则
可构成欺诈。因此,《2004 年协议》不满足“合同目的合法”的合同必备要件。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2004 年协议》无效,若本案当
事人在一审判决书送达后的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若
美国森那公司提起上诉,根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认为根据美国法律专家 ANNA M.HAN 出具的专家意见书以及郭建
雄和汝文元出具的有关 2004 协议签订过程中的证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
判,认定《2004 年协议》无效的可能性较高。

    (二) 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富士达与美国森那公司之间的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1、 美国森那公司起诉中航富士达佣金赔偿案最新进展情况

    美国森那公司起诉中航富士达佣金赔偿案美国地区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圣
何塞市联邦地区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做出的《准许原告缺席判决动议的指令及


                                    4-18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案的判决书》(案号 13-cv-04254)(以下简称“美国判决”)已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中航富士达。

    美国判决虽已送达中航富士达,但其被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仍需先向我国
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且经人民法院审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美国森那公司尚未就该美国判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即便其
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亦需经我国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2、 中航富士达起诉美国森那公司合同无效案最新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中航富士达诉美国森那公司合同无效案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航富士达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了
庭审,美国森那公司未出席庭审,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庭审。

    2018 年 7 月 9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航富士达与美
国森那公司签订的《2004 年协议》无效,并向中航富士达送达一审判决书。中航
富士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美国森
那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若本案
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送达后的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3、 中航富士达与美国森那公司之间的诉讼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1) 美国森那公司尚未就美国判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且该申请
被我国法院认可的的可能性很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国森那公司尚未就该美国判决向我国法
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由于我国与美国未缔结或共同参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商事
判决的国际条约,且我国法院认定中国与美国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商事判决
的互惠关系也仅属个案,我国法院认可中国与美国存在相互承认与执行商事判决
和裁定的互惠关系的可能性较低,因此,我国法院裁定承认与执行美国判决的可
能性较小。并且,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8 年 7 月 9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
《2004 年协议》无效,因此,美国森那公司就美国法院依据“《2004 年协议》”作
出的美国判决在我国提出承认与执行申请被我国法院认可的可能性很小。




                                    4-19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2) 该诉讼仅针对控股子公司中航富士达(发行人持股 55.51%),不会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
《2004 年协议》无效。若美国森那公司提出上诉,中航富士达即使在上诉案中败
诉,美国判决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也仅由控股子公司中航富士达承担赔
偿责任。

     1)    生产经营方面的影响

     控股子公司中航富士达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他控股子公司在研发、采购、生
产、销售等方面均相对独立。中航富士达主营业务为射频同轴连接器、射频同轴
电缆组件、射频电缆、微波无源器件、特种连接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主要应用于通信行业。中航富士达的业务和产品与发行人的业务和产品在技术上
不存在重大差异,即使中航富士达因该诉讼承担赔偿责任并导致资不抵债,发行
人完全有能力承接中航富士达的业务,该诉讼不会对发行人及其他控股子公司的
生产经营及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财务方面的影响

     根据中航富士达、发行人 2015 年-2017 年经审计财务信息,中航富士达的主
要财务指标占发行人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总资产                                净资产
  项目
              发行人          中航富士达       占比    发行人      中航富士达      占比
2017 年末    1,003,018.34        51,019.96    5.09%   542,820.19      25,936.73    4.78%
2016 年末      850,987.71        47,849.22    5.62%   461,235.73      28,061.13    6.08%
2015 年末      746,374.25        43,333.57    5.81%   385,801.40      25,438.60    6.59%
                            营业收入                               净利润
  项目
              发行人          中航富士达       占比    发行人      中航富士达      占比
2017 年度      636,181.31        41,450.25    6.52%    86,637.33       1,230.38    1.42%
2016 年度      585,480.21        47,880.30    8.18%    77,648.90       2,995.14    3.86%
2015 年度      472,519.66        45,136.24    9.55%    60,332.32       4,353.08    7.22%

     从上表可以看出,中航富士达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
人比重均较小,且呈下降趋势。

     假设美国判决被承认与执行,控股子公司中航富士达宣告破产且不纳入合并

                                             4-20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范围,以 2017 年财务数据为基础的发行人报表科目影响如下:

    a) 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科目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度/末(母公司口径)       影响金额        影响金额占比
资产总额                              813,000.84         -16,214.88         -1.99%
净资产                                480,765.37         -16,214.88         -3.37%
净利润                                 80,778.74         -16,214.88        -20.07%
    注:母公司财务报表科目的影响是对长期股权投资-中航富士达(账面余额 16,214.88 万
元)全额计提减值。

    b) 对合并财务报表科目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度/末(合并口径)     影响金额         影响金额占比
资产总额                               1,003,018.34       -54,895.47          -5.47%
净资产                                   542,820.19       -29,812.25          -5.49%
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488,957.53       -16,157.51          -3.30%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82,535.08       -16,157.51         -19.58%

    综上,即使美国判决被承认与执行,也仅由控股子公司中航富士达承担赔偿
责任,发行人完全有能力承接中航富士达的业务,该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虽然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科目产生短期影响,由
于发行人报表科目金额基数较大且每年保持稳定增长,影响占比将逐渐减少。

    (3) 发行人有权就该诉讼造成的部分实际损失进行追偿

    中航富士达系发行人收购的控股子公司,中航富士达与美国森那公司的上述
争议纠纷系在收购之前所发生的。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中
航富士达 55.51%股权。

    2013 年 11 月,发行人分别与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郭建雄等
39 名自然人签署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行人分别从上述两方处购买其所持
有的中航富士达 6.229%、24.025%股权;若发生因交割日前(该协议签署且收到
发行人支付 50%股权转让价款且发行人对中航富士达验收确认之日)原因导致的
与中航富士达相关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程序给发行人或标的资产造成
实际损失,且该等损失未在评估报告中予以适当反映的,应由股权转让方按其在
本次交易前持有中航富士达的股权比例承担该损失。

    根据该等约定,发行人收购富士达股权前,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

                                           4-21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心、郭建雄等 39 名自然人分别持有中航富士达 8.622%、43.200%的股权,合计
51.822%股权。同时,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就
上述收购事宜出具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受让西安富士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 3540 号)也未反映上述
诉讼的损失。因此,如中航富士达最终因该诉讼导致任何实际损失,发行人有权
就该诉讼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 51.822%,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和
郭建雄等 39 名自然人进行追偿。

    (4) 控股子公司中航富士达承担赔偿责任亦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可转债
发行条件

    假设美国判决最后被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控股子公司中航富士达需承担赔
偿责任,发行人对中航富士达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后,以中航光电 2017
年末财务数据测算,将减少中航光电合并报表净资产 51,606.26 万元,同时减少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3,600.74 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据此测算中航光电
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资产收益率为 11.98%(净资产视同 2017
年 12 月 31 日减少),中航光电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亦不低于 6%(2016
年和 201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8.41%和
17.80%),仍符合可转债发行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的要求,不会导致发行人不
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航富士达与美国森那公司诉讼案
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中美贸易形势变化对该诉讼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

    1、 中美贸易形势

    2018 年以来,中美贸易关系日趋紧张,摩擦不断。

    2018 年 3 月 22 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总统备忘录,将依据 1974 年贸易
法第 301 条,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征收关税,涉及的商
品总计可达 600 亿美元,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


                                    4-22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4 月 3 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中国出口美国
的 1,333 项,价值 500 亿美元的商品加征 25%的关税,该清单覆盖航空航天、信
息通讯技术、机械等 10 多个部门,包含大约 1,300 个独立关税项目。同时要求中
方采取措施,今年减少 1000 亿美元逆差。

    2018 年 4 月 4 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
的大豆、汽车、化工品等 14 类 106 项商品加征 25%的关税。

    2018 年 4 月 5 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依据 301 条款,
额外对 1000 亿美元中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2018 年 5 月 3 日至 4 日,中美代表团就经贸问题进行了(第一轮)坦诚、高
效、富有建设性的讨论。双方认识到,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较大分歧,需要继续
加紧工作,取得更多进展。双方同意继续就有关问题保持密切沟通,并建立相应
工作机制。

    2018 年 5 月 17 日至 18 日,中美代表团就经贸问题进行了(第二轮)建设性
磋商。2018 年 5 月 19 日,中美两国在华盛顿就双边经贸磋商发表联合声明,双
方同意,将采取有效措施实质性减少美对华货物贸易逆差。双方就扩大制造业产
品和服务贸易进行了讨论,就创造有利条件增加上述领域的贸易达成共识。

    2018 年 5 月 29 日,美国白宫宣布将继续按照 2018 年 3 月 22 日的总统备忘
录,对从中国进口的包括高科技产品在内的总值 500 亿美元的产品,征收 25%的
惩罚性关税,最终征税名单将在 2018 年 6 月 15 日公布。

    2018 年 6 月 15 日,美国白宫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含重要工业技术的 500
亿美元商品征收 25%的关税,征税清单包含两列,其一是基于 USTR(美国贸易
代表办公室)于 2018 年 4 月 6 日清单上 1333 种商品中的 818 种约 340 亿美元的
商品,自 2018 年 7 月 6 日起对其征收 25%附加税;其二是 301 条款中确认的受
益于中国工业政策(包括“中国制造 2025”)的商品,共 284 种约 160 亿美元,
这一部分征税决议需经公众协议后确定。

    2018 年 7 月 6 日,美国于当地时间 00:01(北京时间 6 日 12:01)起对第一批
清单上 818 个类别、价值 340 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 25%的进口关税。作为反击,


                                    4-23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对美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也于北京时间 2018 年 7 月 6 日 12:01 开始正
式实施。

    2、 中美贸易形势对诉讼的影响

    中美贸易形势变化主要是针对中美之间的贸易领域,中美两国分别对从对方
进口的清单内商品加征关税。但中美贸易形势的变化不会导致中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中国法院审理中航富士达诉美国森那公
司合同无效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并且,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8 年 7 月 9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2004 年协议》无效。因此,中美贸易形势
变化对中国法院依法审查美国判决书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
中国法院依法审理中航富士达诉美国森那公司合同无效案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
中航富士达与美国森那公司之间的诉讼的结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 是否会对申请人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尽管境外市场占比低,但
是否可能出现中兴通讯类似的被“掐脖子”的情况应当说明)。

    1、 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对发行人业务影响情况

    (1) 2018 年 4 月“加征关税建议清单”

    2018 年 4 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了对华“301 条款”调查
征税产品建议清单,建议对清单上的中国产品征收额外 25%关税。清单中包括
LED、面板、发电设备、金属制品、航天、通信产品、交通运输类等 1,300 余项
产品,主要集中在工业产品领域。

    中国和美国都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国,《商品名称及
编码协调制度》是目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是一部完整、系
统、通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缔约国家和地区之间商品编码的前 6 位是统
一的,7-10 位由缔约国自己确定,称为本国子目。

    经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外销的全部商品编码(发行人在出口时向中国海
关报送),并与美国对华“301 条款”调查征税产品建议清单的商品编码(境外
客户进口时向美国海关报送)做了逐项核对,其中前 6 位商品编码相同的产品共
有 1 种,具体情况如下:
                                    4-24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商品编码(中)          商品                           商品编码(美)

   1       85447000          光缆组件光跳线                              85447000

        最近三年,上述对华“301 条款”调查征税产品建议清单内产品的对美销售
 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具体如下:
                                                                                  单位:万美元、%
  序                  商品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号
                                        销售额       占比   销售额         占比     销售额   占比

  1            光缆组件光跳线            70.80       0.07            -        -          -       -

                 合计                    70.80       0.07            -        -          -       -
注:按 2017 年 12 月 31 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1 美元对人民币 6.5063 元计算。

        发行人清单内产品的对美销售仅在 2017 年发生了 70.80 万美元,对美销售金
 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0.07%,占比较小。若未来该清单中产品的额外关
 税得以实施,对发行人的影响亦较小。

        (2) 2018 年 6 月“加征关税商品清单”

        2018 年 6 月,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 500
 亿美元商品加征 25%关税,其中对约 340 亿美元商品自 2018 年 7 月 6 日起实施
 加征关税措施,同时对约 160 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开始征求公众意见。本次加征
 关税的“商品清单”较前次“建议清单”有部分变动。

        经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外销的全部商品编码(发行人在出口时向中国海
 关报送),并与美国对华“301 条款”调查征税产品商品清单的商品编码(境外
 客户进口时向美国海关报送)做了逐项核对,没有产品的前 6 位商品编码与清单
 内商品编码相同。

        综上,发行人“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产品的对美销售仅在 2017 年发生了 70.80
 万美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0.07%,占比较小。因此,中美贸易纠纷导
 致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中国对美国产品加征关税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

        2018 年 6 月 16 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
 于对原产于美国 500 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
                                              4-25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 659 项约 500 亿美元进口商品
加征 25%的关税(“中国加征关税清单”),其中 545 项约 340 亿美元商品自 2018
年 7 月 6 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对其余商品加征关税的实施时间另行公布。

    经参阅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从美国进口的全部商品编码,发行人报告期内未
从美国进口中国加征关税清单中商品,根据发行人确认,未来发行人亦不存在大
量从美国进口中国加征关税清单中商品的情形,因此中国对美国产品加征关税不
会对发行人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公司产品使用美国可以“掐脖子”的美国技术或零部件的占比较小

    目前,发行人从美国进口原材料主要包括 MT 光纤扩束插芯、氟硅橡胶、特
种军用电缆、以及光模块的芯片,其中,MT 光纤扩束插芯、氟硅橡胶、特种军
用电缆等市场上存在其他替代品,光模块的芯片仍需从美国进口。但光模块芯片
的对应产品销售收入规模占比较小,对公司的业务整体影响较小。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3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光模块的芯片生产
                                 8,187           20,280      19,009        12,103
产品的销售收入
光模块的芯片生产
产品销售收入占销                 5.54%            3.29%        3.25%        2.56%
售收入比例

    综上,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
国对美国产品加征关税亦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产品使用
美国可以“掐脖子”的美国技术或零部件的占比较小,中美贸易形势变化不会对
公司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航富士达尚未收到美国森那公司再次申
请承认与执行美国判决的中国相关法院的传票或应诉文件;由于我国与美国未缔
结或共同参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且我国法院认定中国与
美国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商事判决的互惠关系也仅属个案,我国法院普遍认
可中国与美国存在相互承认与执行商事判决和裁定的互惠关系的可能性较低,另
外,西安中院已出具判决书认定《2004 年协议》无效,因此,我国法院裁定承认


                                          4-26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与执行美国判决的可能性很小,西安中院判决生效后,美国判决将无法在中国获
得承认与执行,即使我国法院裁定承认与执行美国判决,也应由中航富士达承担
赔偿责任,中航富士达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他控股子公司相对独立,其业务占发
行人整体比例较小;且发行人因该诉讼发生了实际损失,亦有权根据股权转让协
议的约定,就实际损失的 51.822%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郭建雄
等 39 名自然人进行追偿。因此,中航富士达与美国森那公司诉讼案不会对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
律障碍。中美贸易形势变化主要是针对中美之间的贸易领域,不会对美国森那公
司与中航富士达之间的诉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对美销售涉及“加征关税
商品清单”及采购涉及被美国“掐脖子”的零部件的商品销售占发行人收入比重
较小,中美贸易形势变化不会对公司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 关于内部控制

    2012 年 7 月,申请人因会计核算、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三会运作等方
面问题,收到河南证监局要求其责令改正的决定。同年 8 月,申请人因未及时履
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收到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2016 年 8 月,
申请人再次因信息披露、会计核算、公司治理等方面问题,收到河南证监局出具
的《监管关注函》。

    请申请人:(1)说明《监管关注函》关注的主要内容、公司的整改措施及
整改效果,整改结果是否已经河南证监局检查认可。(2)进一步说明在 2012 年
收到河南证监局责令整改决定后,再次就同类事项收到监管关注函的原因,相关
内控制度是否有效。(3)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内控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
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
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如下:

    (一) 说明《监管关注函》关注的主要内容、公司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
整改结果是否已经河南证监局检查认可

    1、 发行人近五年受到的监管措施、回复及整改情况




                                   4-27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8 月,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监管
关注函》(豫证监函[2016]273 号),该关注函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公司的主要
回复及整改措施如下:

关注事
          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的主要回复及整改措施
  项
         公司 2015 年底合并资产   经自查,公司未披露使用受限的结构性存款主要是对结
         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   构性存款是否属于“对使用有限制的款项”理解有误,
         目包含使用受限的结构     公司已责令负责的财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同时加强信
         性存款 1.2 亿元未予披露  息披露复核,落实执行公司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 2015 年年报中未披   经自查,公司 2015 年度报告未披露 3 名独立董事薪酬是
         露 3 名独立董事及职工    因为相关工作人员交接信息传递不及时;职工监事张啸
         监事张啸龙从公司获得     龙是控股子公司高管,薪酬未披露是工作人员理解有偏
         的税前报酬总额           差。
         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     经核实,该项 49 万元的补助是下属公司陕西四菱收取的
         误将核销的递延收益 49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陕西四菱在收取该款项
         万元减少数披露为“记入   时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根据签订的项目合同规定消耗
         营业外收入金额”;营业   部分予以核销,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在 2015 年
         外收入中将应为与收益     项目验收后与相关费用进行核销,未形成相关资产。由
         相关的上市奖励 10 万元   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将该部分款项调整列示至递延收
         误披露为资产相关的政     益,故本期核销时减少递延收益科目,增加营业外收入。
         府补助                   经自查,根据《陕西省专利产业化孵化专项合同书》,
                                  该补助款项用于“低损耗稳相射频同轴电缆”项目建设,
                                  与资产相关,其性质类型应为“因研究开发、技术更新
                                  及改造获得的补助”,2015 年年报中对该政府补助性质
信息披                            类型填写错误。
露方面                            经自查,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第四章相关规定,公司理解募集资金项目变更是指募集
         用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
                                  资金投向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地点及投资
         中误将募投项目-光电技
                                  进度变更不属于项目变更,因此就光电技术产业基地项
         术产业基地项目、新能源
                                  目部分生产地点发生变更及新能源及电动车线缆总成产
         及电动车线缆总成产业
                                  业化项目和飞机集成安装架产业化项目建设周期发生调
         化项目的变更情况披露
                                  整事宜,在 2015 年报中对“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
         为“否”,与实际情况不
                                  更)”均披露为“否”。
         符
                                  公司已在后续的定期报告中进行修订。
         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3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中误将 201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
                                  经自查,上述错误均为文字错误,公司已责令相关人员
         户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
                                  在后续披露过程中加强信息复核。
         行涧西支行定期存款余
                                  公司已在后续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按照实际情况
         额 16,500.00 万元披露为
                                  进行披露。
         15,500.00 万元,活期存
         款余额 131.92 万元披露
         为 1131.92 万元,与实际
         情况不符
         公司 2015 年底向兴业银 经自查,该事项为公司下属公司西安富士达微波技术有
会计核
         行质押 200 万元应收票 限公司为获取 200 万应付票据开具权,先与兴业银行签
算方面
         据,在其他应收款中核算 订了保证金合同,因富士达微波规模小、现金流有限,


                                        4-28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注事
          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的主要回复及整改措施
  项
                                所以将 200 万应收票据质押给银行,视同在银行开具票
                                据的保证金。根据富士达微波与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
                                该应收票据的提示付款权已转移给银行,富士达微波未
                                保留收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兴业银行在该质押
                                票据到期提示付款后,将自动存入其保证金账户,直至
                                兴业银行开具的票据主合同义务到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
                                转移包含以下两种情况:①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
                                权利转移给另一方;②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
                                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
                                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富士达微波已将收取金
                                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兴业银行,符合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的条件。
                                经自查,该事项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沈阳兴华航空电器
                                有限公司 2015 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中补充工伤保险有
         公司应付职工薪酬-工伤 -14,416.00 元余额,系当月缴纳的次月保险。由于补充工
         保险费期末存在借方余   伤保险需当月缴纳,次月生效,保险单据次月才能取回,
         额                     所以当月未能取得有效凭证进行结转。
                                对于该问题,公司已督促子公司加强业务学习,严格按
                                照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经自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的发展和经营情况,每年进行现金分红,且连续三年
                                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公司未于公司章程中载   润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还规定了“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
         明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已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经自查,2014 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公司部分股东授权书存
                                会有少数股东代表存在上述问题,也自查了以前年度的
         在未注明受托人姓名、未
                                股东会议资料未出现类似问题。公司在后续工作中将严
         明确对议案作出指示等
                                格按照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资料进行审核及
         不规范、不完整的问题
                                归档。
公司治
                                经自查,公司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多数为公司控股股东推
理方面
         公司部分股东大会未对 荐的董事、监事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提交股东大会
         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的相关议题未在会议上进一步讨论。
         言要点进行记录;2014 针对程序不规范问题,公司立即组织董秘、证券部相关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及 人员进行培训、责令加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相关程序不规范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规的学习,在后续股东大会
                                召开中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经自查,公司已经与选聘的董事签订了聘任合同,严格
                                按照《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履行了相关董事选聘程序,董事在声明与承诺中
         公司未与董事签订聘任 对相关职责、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签署,同时及时组织相
         合同                   关董事参加河南证监局及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相关培
                                训,使其更加了解职责与义务,任期内的董事均能按其
                                职责享有自身权利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出席董事会会
                                议,对审议的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尽职敬业,在工作中

                                       4-29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注事
           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的主要回复及整改措施
  项
                                 未出现过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经自查,董事会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记录包括:召
                                 集人姓名、会议议程及董事发言要点,参会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也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字确认;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公司部分董事会会议记
                                 通过电话或邮件沟通,且以传真方式收集各位董事表决
          录不完整
                                 票及各位董事意见。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记录,公司今后将记录通讯方
                                 式的会议沟通要点,并经各位董事签字确认。

       就上述《监管关注函》中提到的问题,发行人在《监管关注函》要求时间内
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了回复及整改情况报告,并按照整改报告进行了有效整改,整
改达到预期效果,整改完成后,河南证监局未对公司提出进一步的整改要求。

       (二) 进一步说明在 2012 年收到河南证监局责令整改决定后,再次就同类
事项收到监管关注函的原因,相关内控制度是否有效

       2012 年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责令整改决定和 2016 年《监管关注函》中提到的
问题如下表所列:
关注
          2012 年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2016 年《监管关注函》的具体内容
事项
会计     会计核算不规范,存在费用入账
                                        公司 2015 年底向兴业银行质押 200 万元应收票据,
核算     不及时,报表个别科目列示不准
                                        在其他应收款中核算
及财     确
务管
         存在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不准确
理方                                    公司应付职工薪酬-工伤保险费期末存在借方余额
         的情况
面
募集     募集资金与公司基本户存在串
                                        -
资金     户情况
使用     个别募集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
管理     形,存在用募集资金购买募投项   -
方面     目之外的固定资产情况
         在洛阳新区购买土地变更未履     公司 2015 年底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
         行审批程序并进行披露           目包含使用受限的结构性存款 1.2 亿元未予披露
         关联交易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及
                                        公司 2015 年年报中未披露 3 名独立董事及职工监
         时,关联方关系披露不准确的情
                                        事张啸龙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
         况
信息                                    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误将核销的递延收益 49 万
披露                                    元减少数披露为“记入营业外收入金额”;营业外
                         -
方面                                    收入中将应为与收益相关的上市奖励 10 万元误披
                                        露为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
                                        中误将募投项目-光电技术产业基地项目、新能源
                         -
                                        及电动车线缆总成产业化项目的变更情况披露为
                                        “否”,与实际情况不符


                                            4-30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注
           2012 年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2016 年《监管关注函》的具体内容
事项
                                         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3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中误将 201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
                                         户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涧西支行定期存款余额
                         -
                                         16,500.00 万元披露为 15,500.00 万元,活期存款余
                                         额 131.92 万元披露为 1131.92 万元,与实际情况不
                                         符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只有一人    公司未于公司章程中载明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
          监票                           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战略规划委员会召开会议次数
                                         公司部分股东授权书存在未注明受托人姓名、未明
          较少,违反《战略规划委员会议
                                         确对议案作出指示等不规范、不完整的问题
三会      事规则》
运作                                     公司部分股东大会未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方面                     -               要点进行记录;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及相关
                                         程序不规范
                         -               公司未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
                         -               公司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

       依据上表,2012 年河南证监局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发行人已整改到位,在
2016 年河南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中并未发现完全相同的问题。2016 年《监管关注
函》中所列问题,主要系相关经办人员工作疏忽、对会计处理及相关法规和内控
制度的理解偏差导致。发行人已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进行有效整改,
且发行人及主要负责人事后对此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加强相关业务培训、补充
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及流程,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三) 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内控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近五年虽然出现了上述被监管机构出具责令改正决定、监管函或关注
函的情形,但发行人均遵循已建立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有序地进行了有
效的整改,并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经过整改和完善后,发行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
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不
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1、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整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4-31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整系统的内部控制
管理制度:包括并不限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各委员会议事规则、《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制度》、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筹资管理办
法》、《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等内控制度。

    2、 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制定了包括并不限于上述“1、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整”中描述
的内控制度,公司的制度健全完整,并严格按照内控制度流程的要求执行,保障
了公司的有效运行,并在内控制度的保障下,公司运行合法合规、财务报告数据
可靠真实:2015 年度、2016 年度财务报告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安永华明(2016)审字第 61208298_A01 号和安永华
明(2017)审字第 61208298_A0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7 年度
财务报告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
XYZH/2018XAA4008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中
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中航光电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本所认为:

    发行人近五年虽然出现了被监管机构出具责令改正决定、监管函或关注函的
情形,但发行人均遵循已建立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有序地进行了有效的
整改,并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经过整改和完善后,发行人的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
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4-32
中航光电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4-33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郭   斌




                                 经 办 律 师 :苏敦渊




                                                 黄    娜




                                                            年   月   日




                                 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