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8-16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19-053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8 月 15 日(星期四)上午 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8 月 14 日—2019 年 8 月 15 日
其中:交易系统:2019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互联网:2019 年 8 月 14 日下午 15:00—8 月 15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周山路 10 号中
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泽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39 人,代表股份
735,439,0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5311%。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236 人,代表股份 191,053,0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5824%。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人,代表股份 558,163,862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54.288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224 人,代表股份 177,275,18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7.2423%。
(3)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35,439,047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053,08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关于提请修订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35,439,047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翔通光电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35,439,047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柳思佳、康娅忱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