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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思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1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再次延长对董事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有
效期的事项
       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有关规定要求,对公司再次延长对董事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授权有效期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再次延长对董事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授权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公司再次延长对董事长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建设进度,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使用用途的情形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
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保障股东的利
益。
       同意公司董事会再次延长对董事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
权有效期的事项。


       二、关于托管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对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图电子”)进行托
管(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或“本次托管”),能有效解决奔图电子与公
司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整合奔图电子与公司在打印机生产及销售方面的
资源。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汪东颖先生、汪栋杰先生及严伟先生
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亦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
权。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3、 本次托管不会涉及奔图电子股权的转移,不会导致公司对奔图电子合并
财务报表,不会导致公司本期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日
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情况。

    5、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同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本次关联交易能有效地解决奔图电子与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符合
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奔图电子进行托管。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纯斌




           谢石松




           邹雪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