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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传 媒: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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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粤正顾第 201707134 号




致: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州日
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广州日
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
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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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在核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
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
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
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
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影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
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
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作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
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根据 2017 年 7 月 14 日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

       2、公 司 第 九 届 董 事 会 于 2017 年 7 月 15 日 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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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召开日期与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手续、会务联系方式,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
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由
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
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平台、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
确说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
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4:30 时在广东省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钟华强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7 月 31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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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 30 日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投票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为截至 2017 年 7 月 24 日下午 15 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
理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
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76322548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5.735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
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为 3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33%。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
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合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76326338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38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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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 名,拥有及代表
的股份数额为 7683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的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或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
知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以及对该
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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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
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由两名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
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
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
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
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32254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3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042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5.0672%;反对 37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4.932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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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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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州日报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
无副本。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唐健锋




经办律师:


              章震亚              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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