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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传 媒: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7-11-02  

						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17-071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粤传媒”)于近日收到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初3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原告一: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113

号。

    法定代表人:钟华强。

    原告二: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体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观绿路43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周志伟。

    被告一:叶玫,女,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

       被告二:乔旭东,男,汉族,1966 年 10 月 10 日出生。

    被告三:上海埃得伟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长路 152 弄 15

号甲 401-8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叶玫。

    被告四:陈荣,男,汉族,1958 年 10 月 27 日出生。

    被告五:赵钧,女,满族,1976 年 12 月 24 日出生。

    被告六:方荣梓,男,汉族,1975 年 7 月 23 日出生。

    被告七:陈平,男,汉族,1984 年 5 月 1 日出生。

    被告八:唐宇婷,女,汉族,1985 年 1 月 15 日出生。

    被告九:王伟东,男,汉族,1969 年 11 月 11 日出生。

    被告十:谢学军,男,1970 年 4 月 29 日出生。

    被告十一:郑刚,男,汉族,1970 年 2 月 26 日出生。

    被告十二:黄若梅,女,汉族,1971 年 3 月 6 日出生。

                                          -1-
       被告十三:夏文洵,男,汉族,1980 年 10 月 23 日出生。

       被告十四:孙健,男,汉族,1971 年 12 月 21 日出生。

       被告十五:浙江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 178 号 2608

室。

       法定代表人:戴炳坤。

       被告十六:道泓创新(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天津道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 249 号中信物流科技园 3 号单体 2 层 A123 室。

       法定代表人:余明。

       被告十七:山南中科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西藏自治

区山南市徽韵科技文化中心 15 层 06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伟东、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十八:众享石天万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 52 号滨海金融街 6 号楼三层 131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众享石天万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丰创新投

资有限公司。

       被告十九:宁波仁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

山大道商务中心六号办公室 41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仁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十:孙慧,女,汉族,1963 年 7 月 21 日出生。

    被告二十一: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6 号

楼二层 207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东。

       被告二十二:众享石天(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新城西路 52 号滨海金融街 6 号楼三层 G306 室。

       法定代表人:文波。

       被告二十三:北京万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21 层办公楼一座 21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爱莲。

       被告二十四:杭州仁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 63 号

1 幢 1 楼 1037 室。

       法定代表人:张政。

       该案件已在公司前期公告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2-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

知书的公告》(2017-030)、《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就股权转让纠纷民事案申

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的公告》(2017-057)等相关公告。

       二、裁定结果

       原告一粤传媒、原告二新媒体公司、被告四陈荣、被告五赵均、被告九王伟东、被告十

谢学军、被告十一郑刚、被告十七山南中科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十

九宁波仁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二十一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公司”)及叶玫、乔旭东、周思海涉嫌对粤

传媒、新媒体公司实施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行贿罪对香榭丽公司及叶玫、乔旭东、周思海提起了公诉,广东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正在进行审理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诉

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穗检公二刑诉【2017】

59号起诉书所查明的事实,本案中粤传媒、新媒体公司起诉所依据的《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即是香

榭丽公司及叶玫、乔旭东、周思海涉嫌用以实施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该刑事案件正在进行审理,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

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属于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

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香榭丽公司涉及

多起诉讼、仲裁及公司因法院传票而获知的其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相关

公告,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告名称                                 披露日期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56)        2015 年 12 月 19 日
        《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之“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十二、重大诉
  2                                                                  2016 年 4 月 22 日
        讼、仲裁事项”、“十八、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及“八、重大合同
                                             -3-
序号                             公告名称                              披露日期
       及其履行情况”之“2、担保情况”
       《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5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
  3                                                             2016 年 5 月 26 日
       告》(2016-041)
  4    《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之“第五节重要事项”             2016 年 8 月 28 日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5                                                             2016 年 9 月 6 日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68)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6                                                             2016 年 10 月 13 日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73)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7                                                             2016 年 11 月 9 日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80)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8                                                             2016 年 12 月 7 日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85)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9                                                             2017 年 1 月 7 日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01)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10                                                             2017 年 2 月 9 日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04)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11                                                             2017 年 3 月 8 日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07)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12                                                             2017 年 4 月 7 日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11)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13                                                             2017 年 5 月 9 日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28)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14                                                             2017 年 6 月 8 日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33)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15                                                             2017 年 7 月 7 日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41)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16                                                             2017 年 8 月 10 日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47)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17                                                             2017 年 9 月 8 日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58)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18                                                             2017 年 10 月 10 日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65)



      四、本次公告的民事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法院已对本案裁定中止诉讼,基于谨慎性原则,暂不进行会计处理。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案件

的进展情况。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持

                                            -4-
续关注该案件的相关进展。

    六、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初31号】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