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粤 传 媒: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8-04-17  

						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18-013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收到广东省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01

民终11522号之一】,该裁定书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终11522号】进行了补正,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增槎路1113号。

    法定代表人:钟华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体公司”)。住所地:

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43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郭献军(已变更为周志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玫,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旭东,男,1966 年 10 月 10 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埃得伟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

长路 152 弄 15 号甲 401-8 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男,1958 年 10 月 27 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钧,女,1976 年 12 月 24 日出生,满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荣梓,男,1975 年 7 月 23 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平,男,1984 年 5 月 1 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宇婷,女,1985 年 1 月 15 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东,男,1969 年 11 月 11 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学军,男,1970 年 4 月 29 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刚,男,1970 年 2 月 26 日出生,汉族。
                                        -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若梅,女,1971 年 3 月 6 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文洵,男,1980 年 10 月 23 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健,男,1971 年 12 月 21 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

178 号 2608 室。

    法定代表人:戴炳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道泓创新(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前名称:天津道泓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 249 号中信物流科技园 3 号单

体 2 层 A123 室。

    法定代表人:余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南中科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徽韵科技文化中心 15 层 06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众享石天万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

要经营场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 52 号滨海金融街 6 号楼三层 I31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众享石天万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文波)、

北京万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梁春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仁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前名称:杭州仁

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六号办

公室 41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仁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慧,女,1963 年 7 月 21 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锦什

坊街 26 号楼二层 207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众享石天(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 52 号滨海金融街 6 号楼三层 G306 室。

    法定代表人:文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 18 号 21 层办公楼一座 21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爱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仁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
                                        -2-
环路 63 号 1 幢 1 楼 1037 室。

     法定代表人:张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博晓,男,1972 年 3 月 4 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海红,女,1968 年 12 月 2 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公司”:),住所地:上海

市闸北区洛川中路 1150 号 6 幢 409 室。法定代表人:李名智(已变更为钟浩敏)。

     二、该案件前期披露情况

     该案件已在公司前期公告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56)、《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5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6-041)、《广东广州日报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

告》(2016-073)、(2016-080)、(2016-085)、(2017-001)、(2017-004)、(2017-007)、(2017-011)、

(2017-028)、(2017-033)、(2017-041)、(2017-047)、(2017-058)、(2017-065)等相关公告。

     三、裁定结果

     “上诉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

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1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

法院调取的重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审裁定结论依据的核心证据是原审法院从广州市公安局番

禺区分局获取的一份《公函》。上诉人是在收到原审裁定书后知悉这份《公函》的存在,但

对《公函》的具体内容至今仍未知悉。原审法院既未针对该证据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庭进行质

证、辩论或发表意见,也未对该证据的收集过程和基本情况进行过任何告知和说明。原审法

院在《公函》未经质证的情况下直接将其作为判决的主要事实依据,属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二、原审法院不能因叶玫、乔旭东极少数当事人接受刑事调查而驳回本案起诉。上诉人在提

起本案一审时所列的26位被告,为本案第三人香榭丽公司的原股东及对原股东中有限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原股东于2013年10月25日与上诉人签订《广东广州日报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属合同的相对方;其余被上诉人属于对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应以各自的主体身份和财

产,独立对外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被上诉人中,公安机关仅针对叶玫和乔旭东


                                                -3-
进行了刑事立案,原审法院的裁定不应波及其他没有涉刑事案件的被上诉人。综上所述,请

求:1. 撤销原审裁定书;2. 上诉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传唤讼争各方到庭对涉案《公函》进行质证。上诉人广东广州

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赵钧、谢学

军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并就涉案《公函》发表了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于2016年3月3日以合同诈骗罪对叶玫等人

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12月14日向原审法院出具《公函》,认为本案属于合同诈骗的一

部分。经查,相关刑事案件正在本院审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

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

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

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上

诉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

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民事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法院已对本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基于谨慎性原

则,暂不进行会计处理。

    六、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案件

的进展情况。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七、 备查文件

    (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终11522号】

    (二)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终11522号之一】

    特此公告。


                                        -4-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