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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传 媒: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05-26  

						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18-030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粤传媒”)于2018年5月25日收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7)粤01刑初228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 被告单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洛川中路1150号6幢409室。法定代

表人叶玫。

    3. 被告人叶玫,女,系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总经理及原股东。

    4. 被告人乔旭东,男,系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副总经理及原股东。

    5. 被告人周思海,男,系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财务总监。

    6. 被害单位: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经过

    香榭丽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形象设计、包装设计等。2012年10

月该公司名称由“上海香榭丽广告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该公司名称由“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

有限公司”。香榭丽公司及叶玫等人在与粤传媒签订、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粤传媒现金、股份等并购对价共计4.5亿元及后续增

资4500万元。

    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收到广州市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叶玫等人涉嫌合同诈骗,

已被立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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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关于子公司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告》(2016-013)。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

被告人叶玫、乔旭东、周思海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

被告人叶玫犯单位行贿罪,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年5月25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

到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2017-03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18年5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

    二、本案判决结果

    2018年5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17)粤01刑初228

号】,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

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叶玫、乔旭东作为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思海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积极参与被告单位的前述

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叶玫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参与被告单位

的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被告人叶玫依法应予数罪

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惟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叶玫起

策划、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乔旭东、周思海

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叶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其所犯单

位行贿罪的事实,依法应当对香榭丽公司、叶玫所犯单位行贿罪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1997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犯

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一千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叶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犯单位行贿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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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告人乔旭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四、被告人周思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五、追缴被告单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

限公司)违法所得4.95亿元,其中包括追缴被告人叶玫、乔旭东及被告单位其他原股东的违

法所得及收益,发还被害单位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上述单位、个

人分别予以退赔。公安机关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上述单位、个人及相关违法所得获得者的

财物作为该项判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一审判决至本公告日尚未生效。截至本公告日尚未获悉被告是否上诉,最终判

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不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

确认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7)粤01刑初228号】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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