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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海金属: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7-3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7-8 层邮编:210036
               7 -8 F, 3 0 9 # H a n z h o n g m e n S t r e et , N a n j i n g , C h i n a   P o st C o d e : 2 1 0 0 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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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
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7 月 9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一)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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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
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时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秀山东路 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9 日(星
期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8 日(星期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29 日(星
期一)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161,372,0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6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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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7,506,8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492%。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8,878,9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131%,其中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5,908,1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609%。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5:00 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及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签订重庆博奥镁铝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
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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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由 2 名股东代
表和 1 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签订重庆博奥镁铝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提案》
    同意 208,878,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08,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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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 侍文文




                                                     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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