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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得控制: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0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
派许航律师、邬文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
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19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
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2日上午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
月1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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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9月2日14点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
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
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5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2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112,976,9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9887%;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 东 代 表 及 委 托 投 票 代 理 人 代 表 股 份 112,950,128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46.9776%;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26,8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1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2,936,71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1.221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111,380,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9%;反对1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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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97%;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2,976,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9%;反对1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97%;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修正案重要条款的议案》。
    同意112,976,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9%;反对1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97%;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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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邬文昊




                                                       2019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