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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 聚 德: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08  

						证券代码:002186             证券简称:全聚德             公告编号:2017-26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 8 月 11 日
董事会第七届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采用股东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会议事项公告
如下: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实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9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9 月 6 日—9 月 7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7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6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31 日(星期四)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河沿 217 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四)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邢颖先生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62,713,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08,463,955 股的 52.7495%。
    (二)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72,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08,463,955 股的 0.1208%。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2,713,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5%;
反对 372,6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003,671 股,占参与
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38%;反对 372,699 股,占参与
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6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卢长
才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