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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7-08-19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相关说明及
     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止报告期末(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截止报告期末(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当期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715 万元,占 2017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
     司的合并报表净资产(未经审计)的 1.45%;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实际发生日
                                       实际担                       是否履 是否为关联方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 期(协议签            担保类型   担保期
                                       保金额                       行完毕        担保
                            署日)
广州市广百电器
                                                       债务人债务履
有限公司、广州            2016 年 11          连带责任
                    10000                1780          行期限届满之 否       是
市华宇声电器有              月 04 日          保证
                                                       日后两年
限公司
广州市广百电器
                                                       债务人债务履
有限公司、广州            2016 年 12          连带责任
                    20000                1935          行期限届满之 否       是
市华宇声电器有              月 21 日          保证
                                                       日后两年
限公司
         三、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召开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人民币 12 亿元
     的综合授信额度,该额度由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共同使用,当控股子公司使用
     综合授信额度或贷款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
     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有
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五、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独立董事签署:


沈洪涛、   陈宏辉、王鸿茂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