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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百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4-21  

						证券代码:002187            证券简称:广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1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0 日 15: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0 日 9:30-11:30 时、
13:00-15:00 时;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 15:00 时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 15:00 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 12 号 11 楼公司第一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华俊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名,代表股份数量 205,996,8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人数共 20 名,代表股份数量 3,312,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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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出
席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5,969,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5,969,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5,969,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8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5,969,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5,969,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692,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4,438,4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
反对 1,555,3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弃权 3,1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61,9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3%;反对 1,555,3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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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朱小斌、刘罡。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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