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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百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21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4 月 20 日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朱小斌律师、刘罡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州市广
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
大会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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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议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8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和《关于 2018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2018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题分别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州市广百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018 年 4 月 20 日 15:3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通
知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 12 号 11 楼第一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王华俊先生主持,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其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
系统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25 人,共代表股
份 205,996,87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0.16%,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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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
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
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
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5,969,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5,969,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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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5,969,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8 年
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5,969,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5,969,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4,438,4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4%;反对 1,555,3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6%;弃权 3,100 股。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
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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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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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官选芸


                            律   师:朱小斌


                            律   师:刘 罡
                            2018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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