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0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
后,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该草案已经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认为:
1、该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关于
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该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该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
期权数量、授权日、行权期、可行权日、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创造
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
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科学性和
合理性,我们认为:
公司在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指标、个人
绩效考核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公司设定的行权业绩指标,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
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
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
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
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
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签署:沈洪涛、陈宏辉、王鸿茂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