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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百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4-24  

						证券代码:002187            证券简称:广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3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3 日 15: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2 日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3 日 9:30-11:30 时、
13:00-15:00 时;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2 日 15:00 时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 15:00 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 12 号 11 楼公司第一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华俊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名,代表股份数量 203,062,2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人数共 7 名,代表股份数量 37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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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出
席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765,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
反对 29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10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765,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
反对 29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765,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
反对 29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9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765,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
反对 29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10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765,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
反对 29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487,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反对 29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685,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
反对 29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8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407,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反对 29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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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朱小斌、刘罡。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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